2016年4月,A某与B某登记结婚。此后,B某以两人为六寸亲属为由起诉婚姻无效,法院以“八寸亲戚以内血亲进行婚姻登记”为由,根据民法裁定婚姻无效。A某就规定“禁止八寸亲戚以内血亲结婚,且可作为认定婚姻无效事由”的民法第809条提起宪法诉愿。
对此,宪法法院表示:“近亲结婚会改变一直以来形成并持续的近亲之间的身份关系,继而引发混乱”,“作为本案的禁婚条款,在亲属关系内将八寸亲戚以内血亲作为限制择偶的范围,不能认为其宽泛”,“且难以认定其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乃至侵犯婚姻自由。”
但因近亲结婚而裁定婚姻关系无效,全体法官意见一致认为“不符合宪法。”法官们的解释是,“不了解各起近亲结婚的具体情况,一刀切地将其作为裁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属于过度限制,超出了实现立法目的所需的范围。”
宪法法院表示:“近亲结婚当事人生育的子女法律地位可能会变得不稳定,近亲结婚当事人可能会丧失作为配偶可以享受或期待的社会保障领取权等,致使自己陷入困境。”
与此同时,宪法法院下令到明年12月31日为止对该条款进行改善立法。如果届时未能进行改善立法,该条款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