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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端協助運算方法屬於抽象概念不具專利適格性? 2024年Eolas v. Amazon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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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國Eolas公司擁有一種雲端協助運算的方法專利,並以此提告Amazon、Google和Walmart等大公司。但Amazon等公司反擊,主張該專利只是一抽象概念,不該獲得專利保護。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24年2月1日判決Eolas敗訴後,Eolas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於同年10月7日決定不受理此案,故此案確定,Eolas的專利無效,Amazon、Google和Walmart勝訴。

Eolas的「分散式超媒體方法與系統,用於自動調用外部應用程式,以提供與超媒體文件中嵌入物件的互動與顯示」專利

Eolas擁有美國專利第9,195,507號(簡稱'507專利)。'507專利說明書指出,典型客戶端電腦的處理能力有限,且網際網路的低頻寬,限制了大多數使用者與網路上的大型資料物件進行互動的能力。說明書描述該發明利用了分散式超媒體環境,例如全球資訊網所提供的環境,並使用了分散式運算所提供的遠端運算能力[1]。

圖1. 美國專利第9,195,507號架構圖;資料來源:美國專利第9,195,507號
圖1. 美國專利第9,195,507號架構圖;資料來源:美國專利第9,195,507號

圖1是'507專利的說明圖。在此實施例中,使用者電腦上的瀏覽器客戶端208請求並解析一個資料物件(例如:超媒體文件212),並識別出一個便於讓應用程式客戶端210來調用並與該資料物件互動的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客戶端210透過分散式網路206(例如網際網路)來存取位於伺服器電腦204上的資料物件。當應用程式客戶端210接收到資料物件後,瀏覽器客戶端208會在客戶端電腦200上顯示該資料物件[2]。

說明書中還描述了一個進行多維影像視覺化的應用程式範例。在此範例中,應用程式伺服器220執行渲染及變換計算,當使用者與三維資料物件互動時,應用程式客戶端210會根據每次新視角的計算結果,更新使用者的視圖。說明書中描述了一個較佳實施例,其中使用者與三維資料物件互動,該物件位於瀏覽器客戶端208所生成的視窗內或其旁邊,該視窗包含超媒體文件212的顯示[3]。根據'507專利,讓應用程式伺服器220使用伺服器電腦204的運算資源,如在三維視覺化範例中所描述的,比讓應用程式客戶端210在客戶端電腦200上執行快得多[4]。

'507專利的二個代表的獨立請求項為第32項和第45項。

控告Amazon、Google和Walmart侵權

Eolas向Amazon、Google以及Walmart(統稱為「被告」)提起訴訟,指控其在德州東區侵犯了'507專利的部分請求項。案件隨後被轉移至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5]。

在請求項解釋階段,地區法院解釋了請求項中的「客戶端電腦上的全球資訊網瀏覽器」的限制,認為互動內容應用程式不需要內建於全球資訊網瀏覽器中。換句話說,地區法院認定該請求項並不要求將互動內容應用程式遷移到全球資訊網瀏覽器內[6]。

被告等公司則提交了簡易判決動議,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Alice案二步驟檢測法

美國最高法院在2014年做出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案[7]判決,對專利適格性問題提出兩步測試。第一步,法院必須評估所涉及的請求項是否指向不具專利適格性的概念,即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如果答案是肯定,第二步,法院需要單獨考量和綜合考量請求項的各個元素,判斷它們是否包含足以將「請求項的性質」轉化為具專利適格性的應用的「發明性概念」(inventive concept)。換句話說,法院必須確定請求項是否敘述了超出抽象概念的其他特徵,使其具備專利適格性。這些額外的特徵必須超出「眾所周知的、常規的、慣例的活動」[8]。

地區法院認為在Alice檢測的第一步中,系爭請求項是「針對在客戶端電腦瀏覽器上使用分散式運算與遠端物件進行互動的抽象概念」。在Alice檢測第二步中,地區法院認定無論是分散式運算還是改進的安全性,無論是單獨考量還是結合考量,都體現了這一抽象概念,無法超越該抽象概念,達到專利適格性的標準。地區法院還解釋說,系爭請求項中的其餘部分缺乏能將抽象概念轉化為具備專利適格性的應用的發明性概念,因為它們引用了通用的電腦元件和功能[9]。

因此Eolas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Eolas主張對三個特定技術問題提出了具體技術解決方案

Eolas主張,'507專利的請求項包含「針對三個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技術解決方案」,因此這些請求項在Alice檢測的第一步下並非抽象概念[10]。

第一,Eolas主張在發明時,使用者與資料物件的互動僅限於將資料物件「下載到他們的客戶端電腦,然後啟動外部應用程式以允許對資料物件進行操作」。Eolas進一步主張,其發明「與其下載資料物件並使用網頁瀏覽器外部的輔助應用程式來操控,物件被嵌入到網頁中,且網頁瀏覽器配置了可以自動調用的應用程式,讓使用者能夠在物件顯示於網頁中時進行操作」。換句話說,Eolas認為內嵌於瀏覽器的應用程式可以促進對物件的操控[11]。

第二,Eolas主張,除了將應用程式移至網頁瀏覽器內運行之外,請求項還透過分散式運算配置解決了可擴展性問題:「新的應用程式被分割並分散運行,部分在瀏覽器內運行,其他部分在遠端的分散式應用程式電腦上運行。」[12]

第三,Eolas主張,僅調用那些配置為與網頁瀏覽器一起使用的應用程式,該發明提高了安全性[13]。

Eolas依賴這三個發明特徵是發明性概念,認為這些概念會在Alice檢測的第二步中使請求項具備專利適格性[14]。

最後,Eolas主張請求項45中「視圖轉換」的額外限制提供了發明性概念,從而使請求項45具備專利適格性[15]。

一個新的或突破性的抽象概念還是抽象概念

但上訴法院認為,無論是根據Alice檢測的第一步將其作為技術改進分析,還是根據Alice檢測的第二步將其作為發明性概念分析,Eolas針對請求項32所提出的三個概念皆無法使該請求項具備專利適格性。同樣地,法院認為,請求項45並未包含超出抽象概念的額外特徵,足以使其具備專利適格性。法院將逐一檢視Eolas所聲稱的發明性概念[16]。

第一,Eolas主張,將互動內容應用程式從全球資訊網瀏覽器外部移至瀏覽器內部是一項重要的結構性變革,提升了與全球資訊網的互動性。但法院在請求項中找不到這項限制,因此它無法滿足Alice檢測的第二步。此外,Eolas在上訴中並未對地區法院的請求項解釋提出異議,該解釋不要求互動內容應用程式必須內建於全球資訊網瀏覽器中[17]。

第二,Eolas主張,請求項中記載了在瀏覽器中的應用程式與遠端分散式電腦上的應用程式之間進行分散式處理的發明性概念。但沒有爭議的是,在發明時,分散式處理已是眾所周知的、常規的慣例活動。例如,'507專利的其中一位發明人確認,發明人並未發明分散式運算、伺服器或應用程式。此外,正如地區法院所解釋的,該請求項僅僅描述了一個期望的功能或結果,卻未提供分散式處理的具體細節[18]。

第三,Eolas主張,其請求項透過限制被調用的互動內容應用程式僅限於那些配置在網頁瀏覽器內運行的應用程式,減輕了發明時存在的某些安全問題。但這個所謂的發明性概念並不在請求項的範圍內。因為如前所述,這些請求項實際上並不要求互動內容應用程式必須位於瀏覽器內。事實上,請求項僅僅陳述瀏覽器調用互動內容應用程式(根據地區法院的解釋,這些應用程式與「全球資訊網瀏覽器」是分開的,即在瀏覽器外部運行)。因此,根據這一論點,請求項在Alice檢測的第一步或第二步下都不具備專利適格性[19]。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2024年2月1日判決Eolas敗訴後,Eolas向最高法院上訴。但最高法院於同年10月7日決定不受理此案。因此此案確定,Amazon、Google和Walmart獲得勝訴。

 

備註: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楊智傑
現任: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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