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名台綠員工遭台鹽工會除名 提告結果台綠員工勝訴
台鹽實業公司企業工會去年12月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將台鹽綠能公司從工會組織除名,引起台綠員工不滿,提告主張決議無效。台南地院民事法官認為,根據台鹽工會章程,除名處分應召開會員大會通過,不能只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判決決議無效,案可上訴。
台綠黃姓女員身兼台鹽工會代表主張,台鹽工會2019年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工會章程,規定「本會以台鹽公司、各營業所、進口鹽儲運所、台鹽綠能公司為組織範圍。」她受雇於台綠,與其他台綠員工入職之初即加入台鹽工會成為會員,除依章程繳納入會費500元,每月還由台綠於發薪時自動扣繳經常會費100元。
黃女表示,台鹽工會去年12月底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台鹽綠能公司自工會組織除名」,目的是為了將她在內的62名台綠員工全數除名,已剝奪台綠員工加入工會權利,工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作成該決議前,未給台綠員工陳述意見機會,除違反工會法,也未依台鹽工會章程規定進行「監事會調查」程序,且未召集全體會員,會議決議應屬無效。
台鹽工會則主張,台綠2017年成立之初員工人數未滿30人,未達工會組織人數門檻,基於公平照顧原則,2019年才將組織範圍擴增包含台綠;如今台綠員工人數成長至62人,已達自立工會門檻,工會曾於2022年7月間建請台綠自立工會,但因其人員異動頻繁,遲未處理。
台鹽工會並以,台綠已成立福利委員會,並自行選出第1屆勞資代表,台鹽工會於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討論修改組織範圍,即剔除台綠,並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該決議具備正當性。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有關會員除名的規定,已明載在台鹽工會章程中,應以「會員」3分之2以上同意才算合法,工會於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以會員代表33票、32票通過此決議,將台鹽綠能公司員工除名,未合工會章程第11條規定,依工會法第34條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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