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騙走手機又亮槍重判7年2月 二審1理由讓他獲輕判
高雄江姓男子去年佯稱要購買Iphone手機,趁店員拿出實機後,稱要拿給女友看便走出店外,店員追上去後,江卻持瓦斯槍恐嚇「要不要開給你看?」,高雄地院一審依準強盜罪判7年2月,他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定江應構成詐欺取財、恐嚇等罪,從輕改判5月、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去年2月26日凌晨0時許,江男身穿短袖黑上衣現身六合一路一家通訊行,江假裝要購買手機,等店員拿出的Iphone12 pro以後,便故跟通訊行員工裝熟,等對方卸下戒心後,再謊稱要拿給在店外的女朋友確認。
還沒等店員反應過來,江男再問店員「確定沒問題?」、「確哦?」隨即轉頭開門離去,店員追出後,江已坐上計程車,還亮出槍枝恫嚇店員「要不要開給你看?」,之後便乘上計程車逃逸。
通訊行員工遭搶後隨即報警,警方根據監視器畫面,發現不僅一家通訊行受害,附近也有其他業者被他以同樣手法搶得手機,鎖定江男身分後,兩天後在三民區拘提江男到案,並查扣BB彈、玩具槍等物。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定江男取得手機後再亮出槍枝等行為,已構成準強盜罪,變更檢方起訴法條,考量他未與店家和解,依準強盜罪論處,重判7年2月。
江男被重判後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檢方當時起訴時,記載江男是以詐欺取財方式取得本案手機,一審法官卻未說明為何江不構成詐欺取財罪,而以準強盜罪論處,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合議庭認為,依店員證詞,江男是佯稱要購買二手手機,後又稱要拿給女友看便走出店外,可見他是使用詐術,讓店員誤認有購買手機意思而交付手機。
另外,江男與追上前的店員並無任何肢體接觸,雙方所處空間為戶外大馬路,以此客觀時、地、人、物等情狀,難證明江持玩具槍在大馬路脅迫店員等行為,已達難以抗拒如同為強盜程度,應與準強盜罪構成要件不服。
合議庭參酌現場事證、店員證詞等證據,認為江男犯行應構成詐欺取財罪,考量他為商店大夜班櫃台,依詐欺取財、恐嚇等罪,各判5月、3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待判刑確定後,再由檢方聲請合併。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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