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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國安法賦予香港執法機關更大權力進行政治打壓

採訪記者: William Yang
2021年9月8日

香港國安法生效一年後,已有數十人在未完成受審的情況下便遭關押。香港法律專家黎恩灝認為,國安法不僅讓司法系統承受巨大壓力,也嚴重威脅被告原本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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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k-chi Tam
前香港民主派政治人物譚得志去年被捕至今已被關押超過一年,但他的案件仍在審理中。圖片來源: Ivan Abreu/SOPA Images/ZUMA Wire/picture alliance

德國之聲:香港《立場新聞》7日發布報導,分析國安法通過後,遭港警逮捕的人被關押的情形,發現至少有7人已被關超過200天仍未正式判刑。你認為這是否代表自國安法生效以來,香港的司法系統在處理案件的程序上,已產生很大的改變?

黎恩灝: 過去一般的刑事案件,大部分的情況都會核準被告的保釋申請,除非法官認為被告有再犯或潛逃的風險。一般而言,保釋是權利,所以法官會准許。但自從2019年的「反送中」運動後,法官在跟示威相關的案件中,也用了挺多新的限制,或是把保釋的門檻提高。
 
在國安法的案件中,因為是採用國安法中的條文,裡面也提到香港普通法假定可以保釋是刑事案件的原則,但在國安法裡面,這個原則已改變,法官必須先確定被告不會危害國安,才可以讓他們被保釋。這個條文本身就把假定可以保釋的原則顛倒過來了,所以在這個情況之下,跟過去處理刑事案件時是有根本上的不同的。

德國之聲:您認為自從國安法生效以來,部分專家認為有跡象顯示法律已逐漸成為香港政府達成政治目的的工具。您怎麼看待這樣的分析?

黎恩灝: 在《立場新聞》特別點出的幾個案件中,譚得志被關押的原因不僅僅是因為國安法,還包含他犯了煽動罪,所以法官不允許他被保釋。這個不許保釋的操作不單單是出現在國安法的案件中,法官在其他與國安法無關的案件中,也用了國安法的條件去做出不讓他獲得保釋的決定。

這是一個改變,也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造成嚴重影響。第二個就是,國安法對罪行的定義是非常廣泛的,一般在民主國家都不允許的言論罪,在香港國安法之下是可以發生的。所以法官在考慮被告是否可獲得保釋時,他考慮的是被告會不會危害國安。如果當被告的發言被視為可危害國安時,對很多香港法官來說,已是足夠理由來不允許他們保釋。

Festnahmen in Hongkong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自去年被捕至今,也是已被關押超過200天。圖片來源: EPA/dpa/picture alliance

但以國際標準來說,這是不合理的。具體客觀的效果是,這會製造一種未審先判的情況,也就是一般所謂在審前拘留。一方面它限制了被告的人身自由,也變成一種未審先判,在假定無罪的前提下,被告還得先體驗被判刑後的感覺。

第二就是,如果被告將來被定罪的話,其實被告的刑期會非常長,所以法官可能覺得如果一個人將來會被判刑5到10年,那現階段先未審先囚對法官未來也沒有太大的影響。像其他暴動的案件,很多被告都無法獲得保釋,這也是因為部分被告最後被定罪的刑期可能很長。

德國之聲:您如何看待國安法通過後,香港過去保障的司法獨立所受到的衝擊?

黎恩灝: 在國安法的案件中,司法獨立的空間非常有限,因為特首可以指定法官去負責國安法的案件,香港律政司與特首也有權力去改變審訊的程序,比如說沒有陪審團。他們也可以去指定某些與危害國安有關的資料,這些權力都是被國安法保障的。

此外,國安法也寫得很清楚,那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擁有國安法的解釋權,那在香港設立的國安委員會不受司法覆核或違憲審查。香港法庭在審理國安法案件時,有很多資源,他們的判決不單單會考慮法律因素,也要考慮政治因素,比方說全國人大常委的反應,或媒體對案件的描述以及對法官的評價,這都構成了很大的壓力。

像是在唐英傑的案件中,有很多不合理也不合邏輯之處,但法官也只能照表判決,這反應了其實法官受到的壓力非常大。

德國之聲:在國安法通過後,香港政府在一些非國安法的案件中,也會運用一些殖民時期的法律去達到一些目的。這是否為一個令人擔憂的情況?

黎恩灝: 對於一些比較不知名的人士或在國安法通過前發生的案件,現在官方會用本來在香港殖民時期留下來的法律,比方說煽動罪等去做檢控起訴。問題就是在這些案件交到法庭時,法官會用國安法的概念跟原則去確定給不給被告保釋。

最近有五位言語治療師工會的成員因出版了一些兒童繪本,便被當局以「串謀刊印丶發布丶分發丶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的罪名起訴,當時法官就是用國安法的標準來拒絕他們的保釋,但他們本身卻是以煽動罪被控告,所以他們應該享有在香港本來普通法當中假定保釋的原則。

但現在法官用國安法的標準去凌駕本來香港普通法的原則,這是把國安法的標準跟體制跟香港本地刑事的體制結合在一起,並以此來打擊一些跟政治反對活動有關的案件,並達到嚇阻的作用。

德國之聲:另外,近期我們也看到包含香港支聯會在內的組織被警方以國安法的法庭要求繳交一些資料,不少組織在壓力下被迫解散。您如何看待這種警方引用國安法來打擊特定組織的作法?

黎恩灝: 這種作法與香港原本法治的精神是背道而馳的,因為在沒有國安法前,相關調查是由執法機關進行的。但現在國安法第43條的規定下,警察可以要求每個組織去主動提交資料協助調查,這個作法某種程度上是要求每個組織去證明自己有沒有犯罪。

這個作法改變了對香港普通法的理解,也就是假定這些組織都無罪,然後由檢控單位來證明他們是否有犯罪。現在倒過來要求被告去提供證據,這種作法是要破壞公民社會中不同組織的信任與他們的團結。另一方面,他們是要給執法機關更大的權力來進行政治打壓。這種作法與香港普通法要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的原則是完全相反的。

德國之聲:您認為在國安法之下,香港以往法治的精神與基礎還能存留嗎?

黎恩灝: 香港一直以來所謂的法治精神,包含司法獨立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為了要跟國際社會推廣香港是一個值得投資的國際金融中心。所以一方面,香港會跟外面的投資者講述香港的法治為何很完善,甚至現在可以跟外地投資者說明,香港在商業跟金融方面的法律沒有問題。

香港的法治受到很大衝擊是因為在政治方面,政府用法律去打擊政治反對力量。我們看到在國安法的實施過程中,對香港的公司與商界也帶來很大的影響。在香港政府以國安法檢控三間壹傳媒旗下的公司後,這迫使壹傳媒的董事於9月初辭職,這顯示國安法的實施讓他們無法繼續運作。

這種結果對香港商界跟外資來說是一個很大的警訊。如果香港與中國政府要讓外國投資者恢復對香港的信心的話,他們應該保持民法的完善,而在政治方面應該保障人權,且政府不應該任意濫用他們擁有的權力。

黎恩灝是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研究中心香港法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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