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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不"!德國議會通過性犯罪新法

Friede Taube2016年7月7日

德國舊版性暴力刑法規定,只有婦女奮力反抗強姦者,強姦才是犯法行為。而今天議院通過的新法卻規定,不顧對方"明確的意願"而產生的性行為,已構成犯法,最高可判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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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bild Gewalt Frauen Schutz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PIXSELL/Puklavec

(德國之聲中文網)按照沒有修改的舊法,只有受害者奮力反抗,或者肇事者使用暴力以及威脅言語,只有在上述情況下發生的性交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強姦。如果受害女性只是請求男性住手,或者哭泣求饒,根據現行法律,都不能判男方有罪。男性未經同意在女性的胸部及臀部摸索,可以完全不受處罰。簡言概括:私人財產同女性的自決權相比,前者受到德國法律更好的保護。這是法治國家德國的現實:男性允許這麼做。

正因如此,女權主義者一直以來通過各種形式爭取對性犯罪法律的改革。女權運動者倫茨(Kristina Lunz)認為,德國的相關法律是"中世紀"的,但德國卻簽署了《國際伊斯坦堡公約》,該公約規定,所有未得到雙方一致同意的性接觸都必須受到懲罰,而這一基本原則也可以表達成"'不'就是'不'",不過,德國議會並沒有通過這個公約。

今年科隆發生的跨年夜性侵醜聞為推出新法帶來轉機。那夜喜迎新年的人群中,也包括據目擊者稱大批來自北非的男子,他們在科隆火車站附近,騷擾和強姦女性,搶走她們的隨身財物。之後德國輿論就宗教、文化、種族歧視等展開激烈爭辯,這一背景下,人們開始重提修改性犯罪法律一事。

修改法案今年3月送交政府批示。修改後的文稿周四(2016.7.7)在聯邦議院表決通過。聯邦參議院是否也將進入表決程序,目前還不清楚。

按照新法,如果不顧對方"明確的意願"而產生性行為,可以判處高達5年的監禁。言語表達的"不"就是"不同意"。此外,極具攻擊性的在女性身體上摸索以及眾人一道實施的性攻擊都被列入刑法犯罪的欄目下。

到目前為止,只有6%的性犯罪案例在警察局報案。法律專家估計,新法通過後情形也不會發生根本改變,因為受害者對司法程序心有餘悸。受害者出於顏面不願公開這樣的事件,她們也不願重溫這樣的事件,而且很難有證人,因此取證難度大。法庭上,經常是雙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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