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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挖角科技人才 台灣將修法防技術外流

李玟儀
2021年8月5日

近年,中資公司透過各式管道在台灣設立團隊丶挖角半導體工程師,引起台灣政府警戒,預告將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究竟台灣工程師為什麼跳槽?中資在台又有哪些非法行為引發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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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bild Computer Chip technology
防範中國企業透過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竊取營業秘密,是近年台灣檢調關切的議題。圖片來源: Fotolia/Edelweiss

(德國之聲中文網)「基本上台廠就是這樣啦,你待在那邊你是永遠不可能會升(職)的,你表現再好都沒有辦法,太難了……就是你沒有辦法做出超越整體結構的事情,」一名三十多歲丶曾任職台灣晶片製造大廠的台灣半導體工程師Kevin告訴德國之聲,「你唯一能做的其實就是透過跳槽。」

透過獵人頭介紹,Kevin接連面試了多家中國半導體公司,後來,他在領英(Linkedin)上被挖角,順利進入華為的台灣總代理商訊崴工作。只要在訊崴位於台灣的辦公室任職,不必到中國,就能實際參與華為旗下IC設計公司海思的晶片設計工作。他說:「每個專案都是新的,沒有人做過,基本上只要做完,都是有很高的獎勵。」

這一跳,讓他的薪資向上加了20%,「我加薪加得非常誇張,我每年都調20%,這個加幅(前幾年)在台廠是完全不可能發生。」

Kevin的案例並不稀奇,中國公司在過去多直接將台灣人挖角到中國,但近來因許多台灣工程師不願離鄉背井,一些中國企業乾脆透過各式管道在台灣設立辦公室,以就近吸引台灣人才。像是中國挖礦晶片公司比特大陸丶阿里巴巴旗下的平頭哥半導體等,都在台灣留下過挖角足跡。

中資未經許可來台  高薪利誘挖角

這些具中資背景公司在台灣的合法性也引發關注。中資公司進入台灣都必須通過合法申請,但有些公司卻在未經台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下,以非法管道在台灣私設研發中心。伴隨而來的還有營業秘密竊取和技術外流等問題。

Taiwan High Tech | Bitmain
比特大陸先前挖角了數百名台灣研發人才。圖片來源: HPIC/dpa/picture alliance

今年三月, 台灣的新北地檢署揭露比特大陸在台非法活動,該公司被指在台違法設立研發中心,並有挖角團隊在過去三年以兩倍以上的年薪挖角了數百名台灣研發人才,這被台灣政府認為是對台灣半導體產業發展的威脅。

五月,台灣的新竹地方檢查署偵破來自中國深圳的共進電子一案,該公司為規避台灣投審會對中資的審查,以日籍人頭在台設立公司非法從事業務,還以高薪利誘挖角台灣高科技研發人才,甚至將研發成果送回中國。

七月,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另一起中資挖角案件,中國的半導體封裝測試大廠江蘇通富微電子未獲台灣投審會許可,在台灣私設研發和業務中心,挖角高科技人才進行技術研發。

新竹地檢署指出,他們將「持續遏制中國竊取我商業秘密丶惡意挖角人才之犯罪行為,防制中資企業滲透」。

台灣非營利組織經濟民主連合的研究員江旻諺告訴德國之聲,當挖角觸及到更全面的問題,比如,中資在台業務活動丶在台投資等,最根本的還要回到整個投資規範體制的重新調整。「挖角丶營業秘密的取得丶技術轉移丶以投資參與公司決策,這其實很多時候它是一環扣一環的。」

台灣預告修法  保衛核心關鍵技術

為了要加強保護國家的核心關鍵技術,今年七月,台灣政府預告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又稱《兩岸條例》)與《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

台灣《國安法》修正草案的說明中強調,當前國家安全的概念已經不限於軍事意義,還包括經濟發展與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的影響,並明確指出中國「企圖透過竊取我國高科技產業技術丶挖角我國高科技人才等方式取得核心關鍵技術」。

「這兩個法的修正其實是有一個一體性,也可以看得出來,政府積極地要補這個關鍵技術外流的漏洞。」台灣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告訴德國之聲:「我覺得是好事啦!你看以前都沒有啊,簡直是門戶大開。」

林志潔認為,此修法方向體現台灣政府對核心關鍵技術的重視。並指出,《兩岸條例》的修正強調對「人的移動」的情資掌握; 《國安法》的修正則是將過去在《營業秘密法》處理的經濟間諜問題提升到國安層次。

《兩岸條例》的預告修正中,強化了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國的規範,指出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丶法人丶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丶補助終止或離職後的三年內,若要前往中國,應經台灣相關機關審查許可。

台灣《國安法》部分條文的預告修正則明定,「任何人」不得替外國丶大陸地區丶香港丶澳門丶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丶機構丶團體或其派遣的人員從事「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行為。

不過,她補充,對國家安全的侵犯,不管是透過資訊戰或者是營業秘密的竊取,都一定是透過「組織戰」,不會是個人戰,也因此,《國安法》沒有組織體跟法人的刑事責任是一個「非常致命的缺漏」,應盡快在修正草案還在預告期時,呼籲政府將法人的規制補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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