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規:詆毀國歌嚴厲處罰
2017年11月4日廣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11月4日,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條增加一款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另外,會議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國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根據全國人大常務委會議的決定,該法也適用於澳門特區,對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也將予以懲罰。最近幾個月在香港舉行足球賽期間,曾多次發生在演奏國歌時球迷發出噓聲和吹口哨的情況。許多香港人認為北京政府的決定進一步表明,中國將加強對香港特區的影響力。
2017年9月1日,《國歌法》經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月4日的新規具體劃定了刑事責任的內容。
自1997年7月1日起香港重新回歸中國,但是一直實行"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這一協定旨在保障700多萬香港人50年內,也就是直到2047年始終享有"高度自治權"和充分的自由。
李京慧/任琛 (德新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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