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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選舉制度的倒退

2011年9月9日

三十年前,中國政治學者陳子明通過自薦和競選當選北京市海淀區第七屆人大代表。如今,他從微博上瞭解到全國各地許多基層人民代表自薦候選人的遭遇,深感中國選舉制度在三十年中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大踏步的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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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子明, 攝於1989年9月圖片來源: AP

1980年冬至1981年春,在北京高校中普遍開展了基層人民代表的競選運動。王軍濤、張煒等數以百計的大學生、研究生參加競選,其中十餘人當選。我是在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北京)當選人民代表的,其他當選者包括北京大學研究生胡平、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韓宇紅、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李世取、北京大學一分校學生李勝平、北京鋼鐵學院學生李訊,中央民族學院學生羅維慶等。

我們這批人當時能夠當選,得益於1979年選舉法中的三項規定:第一,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可以提出代表候選人;第二,代表候選人人數較多時通過預選決定正式候選人;第三,選民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此後,選舉法中的這三項關鍵性內容均被取消或者修改。

在1982年選舉法第一次修改時,「各黨派、團體和選民,都可以用各種形式宣傳代表候選人」被修改為「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把「各種形式宣傳」縮小為「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情況」單一形式,這實際上就是要給代表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釜底抽薪。一直到2004年選舉法第四次修正,才增加了「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這裡規定的只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或者「必須」,掌握宣傳主動權的是「選舉委員會」而不是代表候選人或者選民。我們注意到,今年全國許多地方的自薦代表候選人,在進行競選活動時受到當局的阻擾,甚至被公安機關傳訊。

1986年選舉法第二次修正,增加了推薦代表候選人的聯名人數,將選民或代表3人以上附議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改為10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縮小了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的差額幅度,由過去的1/2~1倍修改為1/3~1倍;取消了通過預選確定正式候選人的規定,改為「反復醞釀、討論、協商」。在今年的選舉進程中,有代表候選人透露,當局正在對他的推薦人逐一做工作放棄推薦,他表示不知道是否還能保住10名推薦人的底數。顯然,將「3人以上」改為「10人以上」,增加了自薦代表候選人浮出水面的難度。我們也注意到,一些已經獲得「10人以上」聯名推薦的候選人,不明不白地失去了正式候選人的資格,這都是取消選民「預選」而改由當局自己人「協商」的結果。

有選舉不等於有民主。譬如說,1950年代的台灣,有地方議會和地方行政長官的選舉,也有黨外人士當選,但還不能說當時台灣已經有了自由民主。但是,沒有真正的選舉,就一定沒有民主。中國大陸在選舉制度上的倒退,令我們感到極度的失望。

作者:陳子明

作者簡介:陳子明,政治學者。1952年生於上海。1976年四五運動群眾談判代表。1980年冬,北京高校競選運動發起者,當選海淀區第七屆人民代表。1987年,創建民辦北京社會經濟科學研究所。1989年,因參加民主運動, 1991年以「陰謀顛覆政府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名判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2006年10月,剝奪政治權利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