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被重判18年
2020年9月22日廣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本周二(9月22日)刊登消息,北京市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新京報》等媒體於第一時間轉發了該消息。
北京二中院官網新聞稿寫道,"法院審理查明,任志強於2003年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余元;收受賄賂125萬余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余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5378萬余元,任志強個人獲利1941萬余元"。
新聞稿指出,宣判後,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1951年3月出生的任志強作為地產界大佬、微博大V和"紅二代"公知曾經屢屢對房地產形勢和中國國家政策進行評論和抨擊,素有"任大炮"之稱,在中國知名度很高。
今年4月,任志強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受到調查。此前,曾有一篇署名任志強的批習文章在華人輿論場廣為流傳。
王凡/李魚(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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