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官員貪賄300萬以上可面臨死刑
2016年4月18日廣告
(德國之聲中文網)據官媒新華社報導,周一(4月18日)中國兩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公佈了一份最新司法解釋,公佈官員貪污、受賄的定罪量刑標準,並明確對上述兩罪做出的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判決的適用原則。
其中規定貪污受賄若"數額特別巨大"即300萬元以上,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將"數額較大"的標準由5000元調至3萬元。其中還規定"數額巨大"的標準為20萬以上,300萬以內。
兩高的司法解釋中還規定,對"數額特別巨大"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者,但若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可緩刑期兩年執行。
三年前,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老虎蒼蠅一起打"的反腐運動。許多分析人士預計,中共表面上是在反腐問題上不分官員大小,而且持續時間長,但實際上尤其針對更高層官員。
在過去的一些重大反腐案中,死緩在中國經常被改判為終身監禁。例如:去年10月,解放軍總後勤部原副部長谷俊山因犯貪污、受賄等罪行被軍事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3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去年10月,福建省委副書記、省長蘇樹林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2013年9月,前政治局委員、中共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因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罪被判處終身監禁。
兩高還表示,周一公佈的司法解釋將於公佈之日起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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