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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製造「酷刑用具」令人憂心

石濤2014年9月23日

中國執法機構違規使用電警棍等刑具的事件時有所聞,而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周二(9月23日)公佈的一份報告顯示,中國不但在國內濫用刑具方面問題嚴重,在生產和出口領域也「發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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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nesty International - Copy of CHINA Report Trade tools of torture and repression
圖片來源: Robin Ballantyne

(德國之聲中文網)數十年來,中國製造業迅速壯大,成為"世界工廠",其製造產品的數量、類別和複雜性都迅速增大,而其中非槍械類的執法裝備之製造和銷售,卻是鮮為人注意的一個領域。人權機構國際特赦組織與歐米笳研究基金會(Omega Research Foundation)最近發表報告指出,中國在生產、銷售和使用"酷刑及鎮壓用具"方面問題嚴重。

這份名為《中國的酷刑和鎮壓用具貿易》的報告指出,近十年來,中國參與製造和供應執法裝備的公司數量從不到30家猛增到130多家,其中一些是大型國有企業,而另一些則是被視為規模較小的私營公司。這些公司的產品多樣,從手銬和警棍到電擊槍和胡椒噴霧器等更為複雜的裝備,其中尤其令人關注的是被稱為"酷刑用具"的裝備,包括電擊棍、帶刺警棍、頸部約束帶和加重腳鐐。

Patrick Wilcken Amnesty International
威爾肯:中國已經成為殘酷刑具的重要出口國圖片來源: AI

參與調查工作的國際特赦組織專家威爾肯(Patrick Wilcken)對德國之聲表示,中國已經成為殘酷刑具的重要出口國,"在134個中國公司中,99個生產一種或多種類似刑具,比如拇指銬、電擊棍等。其中一個公司甚至生產一種套在脖子上的鐐銬。這是完全無法接受的。"

報告稱,有83家中國公司製造直接接觸式的電擊棍,其中29家稱他們出口執法裝備;21家公司製造帶刺警棍,其中7家稱出口;17家公司製造加重腳鐐,其中6家稱他們生產以供出口;32家公司製造拇指銬,其中15家稱同時經營出口業務。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這些中國公司生產並出口的"酷刑用具"本質上是"刑訊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應該予以禁止。

國內需求與國際市場

國際特赦組織在報告中指出,中國執法裝備製造供應業近些年來的發展,是出現在中國自身的執法體系廣泛存在鎮壓行為的背景下。由於當局採取鎮壓手段對待異見人士,因此中國國內對於"酷刑工具"的需求規模相當可觀。

許多中國維權人士曾指責警方或其他執法機構動用電棍對他們進行虐待和身體傷害。曾引發國際媒體關注的馬三家女子勞教所事件中,多名曾在該所"勞教"的女性控訴遭電棍電擊,甚至包括身體敏感部位。

Amnesty International - Copy of CHINA Report Trade tools of torture and repression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應該禁止使用電警棍等刑具(資料圖片)圖片來源: Robin Ballantyne

維權律師唐吉田對德國之聲表示,儘管中國法律對使用警用器械有所規定,但濫用情況仍時有發生,尤其在針對法輪功信眾或訪民群體時尤為明顯,"在普通案件中(警方)可能會比較注意,但是在事關所謂'核心利益'或者'重大關切',也就是統治者所在乎的事件或案件,那些所謂的規章制度就會失靈"。

中國執法機構濫用刑具的情況並不僅限於特定群體。比如在薄熙來下台之後,中國媒體曾以"重慶女警自述被黑打經歷"為題公開報導過一起所謂"打黑"案件。當事女警因為不願意"坦白交待"而被迫坐老虎凳、戴腳鐐等。而就在本周一(9月22日),官方媒體新華社報導了又一起動用刑具逼供事件。哈爾濱道外公安分局的警察用電棍電擊等方式套問口供,最終將嫌疑人虐待致死。

"合法器械"的出口

儘管電警棍等"酷刑器具"在歐美主要國家均受到全面禁止,但中國廠商的出現為國內外的"潛在用戶"提供了購買渠道。不過,中國公司對外銷售的產品中也包括一些合法的執法器械,比如用於控制大量人群的防暴車輛等。但是,國際特赦組織專家威爾肯認為,即便是這些合法工具的出口也頗有令人憂慮之處:"我們看到中國向一些國家出口這些器械,而這些國家濫用執法工具、損害人權的風險極高。"

Amnesty International - Copy of CHINA Report Trade tools of torture and repression
防暴車也是中國的出口產品之一(資料圖片)圖片來源: Robin Ballantyne

國際特赦組織表示,儘管中國企業並非唯一的"酷刑用具"出口國,俄羅斯和南非等國家廠商也有類似行為。但是,調查顯示,中國廠商在這一領域的發展速度和規模均令人憂心。該組織呼籲中國禁止生產"酷刑器具",同時在基於人權標準的基礎上,加強對於合法執法裝備的出口許可制度。此外,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當局都應"採取切實步驟,在世界各地打擊執法機構濫用合法之執法裝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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