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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德國刑法中有沒有「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7年12月2日

台灣民主活動人士李明哲在中國大陸被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5年監禁。中國司法部門一再以該罪名將維權人士送進監獄。德國刑法中是否存在相關罪名?實際司法操作中又有否應用呢?為此德國之聲採訪了德國法律學者葛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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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utschland Oberlandesgericht in Hamburg
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C. Charisius

德國之聲:德國的刑法中有沒有類似中中國刑法中"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樣的罪名?

葛祥林:德國刑法中有一個章節叫做"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Gefährdung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es),是專門用來維護德國民主法治國家制度的。所以說,一個國家想維護它的制度,那自然就不希望有人來顛覆它。

德國之聲:什麼樣的犯罪行為符合用"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的罪名來定罪呢?

葛祥林:這一章節下有一些具體的條款。例如84條規定,如果一個政黨被宣告違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繼續維系這個政黨,這種行為就觸犯了"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無論是主謀還是幕後指使者抑或是參與者,都可能因此受到處罰。這一罪名下的條款可能在冷戰時期被使用到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多,但是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因為現在整個社會也變得更加寬容,人們會說,被禁的政黨改個名字,玩個文字游戲,與其每個月去禁一個政黨,不如承認它,但加強對這些政黨的監控。上世紀50年代德國曾禁止過共產黨,後來沒有再出現過這樣的案例,因為政府也發現,今天禁止了一個政黨,明天出現一個替代品,司法機關還得花力氣去證明這個新的替代品違憲違法,程序繁瑣然而用途不大。

德國之聲:現今"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這個罪名還根本會不會被用到呢?

葛祥林:現在可能比較會應用到的是"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這一條款。如果今天我只是說我不喜歡這個國家,不喜歡這個制度,這是夠不上定罪標準的。宣傳品一定得是攻擊自由民主制度或者是反對民族融和、激發民族仇恨的內容。如果宣傳品的內容是推翻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那麼這類宣傳品就會被禁了。例如有一些從敘利亞參加過聖戰回到德國的人,他們還生活在極端的意識形態裡,他們認為西方的民主自由是錯誤的,得把聖戰帶到德國去,男女不能平等,只有伊斯蘭教是合法的,異教徒都應該遭到殺戮。如果這類想法被製作成宣傳品,那麼就可以應用刑法中"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這一條款,因為它既不民主也不自由,還宣揚民族仇恨。

當然還有一些具體的情況需要加以考量。例如,如果這些宣傳品是某一個藝術品中的一部分,或者是為了科學研究而重置的,那麼這和散播違憲組織的宣傳品就完全是兩回事了。

德國之聲:"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章節下還有關於誹謗詆毀聯邦總統的詞條。這一詞條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應用到?

葛祥林:德國社會(在這個問題上)已經相當麻木了,因為你必須允許一定的反對聲音存在。從小到大我沒聽說過,誰因為侮辱了聯邦總統或者聯邦總理被判"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相反我倒是聽過針對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非常偏激的言辭。如果一有人罵總統罵總理,我們就對他消音,那麼就會製造一個"寒蟬效應",我們的民主也就沒有辦法施展出來。

德國之聲:"危害民主法治國家罪"看起來在實際操作中很少被應用到,那麼今後這個罪名會不會被從刑法中剔除出去?

葛祥林:在這個問題上德國會非常小心。通過魏瑪共和國失敗的教訓,德國自己很清楚民主有其脆弱的一面,所以民主國家應該具備自我防禦的能力。目前的政治環境比較平靜,所以用不上這些條款。但是說完全廢除這一罪名,那還是挺難的。這些法律章節肯定還是偶爾會被修正,可能會局部廢除,但是全面廢除是不可能的。

葛祥林(Georg Gesk)是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中國法與經濟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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