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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專業律師:鼠兔首拍賣法律糾紛錯綜複雜

採訪記者:瀟陽2009年2月25日

巴黎時間25日晚,圓明園鼠首兔首銅像分別以1400萬歐元的價格在由佳士得拍賣行進行的"伊夫•聖羅蘭與皮埃爾•貝爾熱珍藏"專場拍賣會被拍賣。一位神秘買家打電話拍到圓明園鼠首和兔首兩尊銅像。柏林文物保護法及國際私法律師阿斯特裡德.穆勒-卡岑博格博士曾為聯邦議會就在德國落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在巴黎制定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提供法律咨詢。她認為,圍繞排賣的法律糾紛錯綜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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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買家2800萬歐元競得兔鼠首圖片來源: picture alliance / Photoshot

德國之聲:要求歸還中國文物的中國律師小組稱鼠兔首銅像是"燙手的山芋"。買主將會面臨什麼法律問題?

卡岑博格博士(Dr. Astrid Müller-Katzenburg): 如果中國或者一個第三方個人能夠證明自己擁有這兩件被拍賣品的財產所有權,那麼就可以向新的買主提出歸還的要求。但是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權是通過所謂的"善意取得"轉移的,情況就不一樣了。在德國,通過"善意取得"獲得被偷竊的東西的所有權,特別是通過拍賣這種形式,是可能的。但是在我們所說的這一案例顯然不適用"善意取得",因為媒體已經對它有大量的報導,買主事先已經知道,因此理論上他就應該將拍得的物品歸還原主。如果他必須歸還原主,他可以向拍賣行索回成交的價格或者要求賠償損失。這還要拍賣行制定的所謂"企業普通商業條款"對索賠和責任義務是如何規定的。如果要求歸還方不能證明物品歸自己,新的買家也就沒有什麼法律風險。不過,由於此案的背景和媒體關注已經給拍賣品蒙上了陰影,它的價值也就要打折扣了。但這已經不是法律問題。

德國之聲:這兩件物品的流失發生在1860年中國的清朝時代,現在是不是很難證明它的財產歸屬權了?

卡岑博格博士:這裡除了有法定時效失效的問題,事件在時間上的發展過程也很重要。如果能證明19世紀時物品的權利者,而且還能界定他的法律權利繼承人,那問題還不大。問題是自事件在19世紀發生後在物品所有權上發生了很多變化,這就需要做很多偵探方面的追蹤工作。如果除了中國和法國,物品流轉過程中還到過別的國家,還要看那個國家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要在具體細節上看,是不是當所有權發生一次轉移時,物品佔有者是通過"善意取得"成為物品新的主人的。這是提出歸還要求者面臨的法律難題。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要求被告方提供證據,一般來說索要方必須要在法律上能夠證明自己對物品擁有財產權。

德國之聲:可不可以說這兩件物品的當時所有權是中國皇帝,那麼現在的中國就是它的合法繼承者?或者是哪個私人有繼承所有權的資格?

卡岑博格博士:我不清楚具體的事實是什麼。事實上只有物品的所有權擁有者才能起訴。如果一個律師團體提出起訴,但是他們自己不能清楚準確地說明代表的是誰,那麼他們的確是沒有起訴的資格。這在德國也同樣是如此,一個律師不能簡單地說他代表的是中國,然後就提出法律要求,而是他必須是法律權利的所有者,也必須是按照德國法律註册的律師。

德國之聲:這是不是說巴黎大審法院周一的判決沒有錯?這件案子在德國也不會有另外的判法?

卡岑博格博士:這一律師小組必須要能確實證明,自己有資格代表物品所有權的法律繼承者。這要看中國的國內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要看中國的法律如何規定誰是皇家物品所有權的合法繼承者。而且還要能夠證明,這一所有權沒有在歷史發展中喪失過,例如有人通過"善意取得"獲得了物品的財產權。

德國之聲:您知道有與此案可比的成功索回文物的案例嗎?

卡岑博格博士:目前,大部分的案例都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特別對於那些很久以前發生的事,還有一個法律起訴時效過期的問題。有些法律權利在過了若干時間後,就自動喪失了。我自己代理過一樁索回文物案件,事關發生在第一次世界期間一幅被盜走的油畫,最後油畫的女主人不得不將油畫歸還博物館,雖然她本人是從父親那裡繼承的,而她父親由是從她爺爺那裡繼承的。也有過一個國家從另一個國家成功索回文物的案例。

德國之聲:您認為中國方面最後還有希望能索回這兩件銅像嗎?

卡岑博格博士:具體到這兩件鼠兔首銅像,情況的確是非常複雜。一方面,有關的國際法很難得到應用。如果物品是在當時的戰爭中被當作戰利品拿走的,就又是另外一種法律情況了,它又不同於個別士兵作為個人行為將文物搶奪走的情況。我瞭解到,此案中有人引用1995年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法國和中國雖然在法律上批准了這一公約上簽了字,但是這一公約的簽約國很少,還沒有正式實施,而且只能規範公約生效後的文物失竊問題。

德國之聲:那麼1907年制定的海牙《陸戰法規》和1954年的海牙《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也對此案沒有意義了?

卡岑博格博士:這兩個公約當然有它們的意義。但是對於目前的這個索回文物案來說,它們的法律效益的確十分有限。特別是對於發生在很久以前的事件,再想從這兩個公約中找到根據就十分困難了。就像剛才所說的,這當中又要有許多偵探的追蹤工作。不過,在英美的法律體系中,時間的確不是一個問題,它們法律體系認為,被偷盜的物品從來就不應該發生所有權上的轉移。法國的法律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能夠成功索回文物,要看具體時間具體地點和具體的情形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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