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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府反對義大利法院的賠償判決

200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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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社漢堡電,納粹政權的外國受害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賠償問題上等待了多年才達成了政治上的一致。第一批同歐洲國家簽署的總協約出台於1959年和1964年之間。德國向比利時、丹麥、法國、希臘、英國、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奧地利、瑞典和瑞士一共賠償了9.77億馬克的賠償。按照當時的規定,這筆錢應分發給納粹受害者的。德國同義大利的雙邊有關協定是1961年6月2日簽署的。該協定規定的賠償額高達4000萬馬克,協定本身於1963年生效。這筆錢由羅馬政府支配,將它分配給因為"種族、信仰以及世界觀在納粹統治期間受到迫害"的人們。受害者的直系親屬也考慮在內。

目前,在義大利大約有50樁納粹賠償案子沒有了結,一些起訴者是當時的戰俘,曾在德國進行強制工作。1944年德國士兵在一個義大利村莊一次性殺害了大約200名平民。遇害者的後裔要求德國賠償,義大利最高法院在最新的一次判決中宣佈,這些人有權得到賠償。德國政府對該判決不服並提出質疑。但專家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意見不一,一些人認為,60年代出台的賠償總協定並非包含了新提出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