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緊急狀態」是什麼樣子?
2020年3月20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各地如何應對疫情是由聯邦州自行決定(巴伐利亞州一已宣佈緊急狀態),而聯邦政府則能決定是否讓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但這是德國戰後以來從未發生過的情形。
《傳染病防治法》
德國政府甚至不需要宣佈進入緊急狀態,因為當局已在執行2001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所賦予的權力。該法允許政府在疫情期間對憲法所保障的自由進行限制,包括遷徙自由、集會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自由。然而,如果政府需要執行更強大的權力,便可宣佈緊急狀態。
何謂緊急狀態?
緊急狀態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政府在危機中採取行動的能力。意思是它能擴大行政權力並限制議會權力。在議員不能召開會議的情況下,可以用"聯合委員會"的形式取代。這樣的委員會由48名議員組成,三分之二是聯邦議院(Bundestag)成員,三分之一人來自聯邦參議院(Bundesrat)。
德國在1968年通過了《緊急狀態法》並對緊急狀態做出規定。當時德國歷經漫長的磋商才通過該法,部分原因是人們對於納粹政權的記憶,當年正是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緊急措施助長了該政權的崛起。1968年的《緊急狀態法》被納入德國憲法《基本法》的多個部分。
《緊急狀態法》為四種緊急狀態訂立了不同計劃:防禦狀態(面臨軍事攻擊)、緊張狀態(進入防禦狀態前的中間階段)、內部緊急情況(基本民主制序受到威脅)以及自然災害。
新冠病毒可以被定義為自然災害,但由於疫情阻礙了議會會議等大型集會,政府可能不得不將目前的危機定義為內部緊急情況,原因是民主過程受到威脅。
緊急狀態賦予政府哪些權力?
德國各聯邦州對緊急狀態的定義各不相同,但基本上它賦予政府龐大權力,接管醫院和醫療設施、集中控管所有緊急服務、實施隔離並設置路障。
依據不同的緊急狀態而定,德國的緊急狀態還允許當侷限制《基本法》賦予的特定自由。新冠病毒已經使其中一項自由受到嚴重限制,即《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遷徙自由,而法條中也規定,為處理傳染病危險"可對遷徙自由權予以限制"。此外,傳染病也被定義為限制"住宅不受侵犯自由"的理由。
《基本法》第12條所保障的職業自由條目中也寫道,在"防禦狀態"下,可依法徵集平民參與"用於國防目的的民役,包括保護平民"。
與此同時,憲法第10條保障的通信、郵政和電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權利也可能受限制,如果"此種限制有利於保護聯邦或州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或生存安全"。
而憲法第91條可能與當前情況更貼近。該條款規定了政府在"內政緊急狀態"下可對警方發布指令。《基本法》中寫道,"為抵禦生存或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緊迫危險",聯邦政府可以向各州政府發布指令,並接管其警察力量。在天然遭害的情況中,民主秩序受到威脅也可以作為調遣武裝力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