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hlsystem Deutschland BTW
2009年9月9日第一選票——第二選票
聯邦議院選舉的選票分為兩欄:左側用於第一選票,右側用於第二選票,也就是最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票。
第一選票是為了選舉選區的議員。德國分為299個選區,每個選區只能有一名獲得票數最多的議員進入聯邦議院。除了少數例外,通常只有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黨候選人能夠獲得這樣的「直選議席。」德國實行的是簡單多數原則,而不是象法國等國家那樣需要超過半數以上的絕對多數。根據德國實行的相對多數制,獲選票最多者就是勝者,儘管其他候選人的票數加起來往往要多於這名獲勝者。而在法國等實行絕對多數票的國家,就常常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
德國聯邦議院598名代表中的另一半——同樣是299 個席位——由各聯邦州政黨列出候選人名單提交議會。選票右側的第二選票就是用來對各聯邦州提交的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這第二張選票更為重要。因為選民的第二選票選舉的不是個人,而是政黨。所有第二選票的總和決定著聯邦議院中各政黨的力量強弱。議席的分配也是根據一個政黨所獲得的有效選票的多少來決定。在扣除了直接選舉的議席之後,餘下的席位再根據選票的數額分配給各政黨提供的州選舉人。所以說,第二張選票決定著一個政黨在聯邦議院中的力量大小。
此外,299個席位也根據各聯邦州人口的多少進行分配。因此,德國聯邦議院也體現了德國的聯邦結構。
混合選舉制度——帶有例外的比例選舉制
由於德國的選舉制度結合了兩種不同的方法,因此被稱之為「個人化的比例選舉法」。像英國那樣只以選區候選人為基礎的選舉制雖然可以得出明確多數,但是相當大比例的選票常常不起作用,小黨和新政黨機會較少。像德國在魏瑪共和國時期實行的純比例選舉制似乎更公平一些,但是它也會引發政黨割據,常常導致政府不穩定。
在聯邦議院的選舉中,所有選票的比例也是至關重要的,但也有例外:一是百分之五的限制條款和授權法規則。原則上來說,只有那些至少獲得5%的第二選票的政黨才能夠派議員進入聯邦議院。但是如果一個政黨所獲得的第二選票雖然不到5%,但至少在三個選區選舉獲勝,也可以在議會佔有席位。在1994年的選舉中,當時的民社黨,也就是今天的左翼黨在東柏林選區獲得4個直接席位,因此,儘管該黨贏得的第二選票只佔4.4%,沒有達到5%,但是仍然總共獲得聯邦議院的30個議席。
混亂和戰術
德國分為第一選票和第二選票的混合選舉制度令許多德國選民也感覺迷惘。雖然第二票是關鍵的一票,但是它的名稱就會給人「次要」的感覺。而且突出「總理候選人」的競選也會給人產生誤導。雖然第二選票對政黨名單至關重要,決定著哪個黨能夠入主總理府,但是他們在展示自己的首席候選人時,卻常常不提政黨的名字。此外,總理都是在聯邦議院由政黨聯盟選舉產生。而積極參政的選民們不想浪費掉兩張選票中的任何一張。例如他們將第一張選票投給有希望獲勝的聯盟黨或者社民黨的總理候選人,第二張選票則投給自民黨或者綠黨等較小的政黨,即大聯合政府可能的執政夥伴。
德國聯邦議會選舉中特別的額外席位
如果政黨在各選區佔有普遍優勢,或在某些聯邦州的選區佔據優勢,那麼各選區的簡單多數票原則(第一選票)與黨派的州競選名單得票比例原則(第二選票)相結合的混合選舉法就會出現問題:政黨獲得的直接席位多於其按州競選名單所分得的席位。然而,在選區獲得的直接席位又不能夠被剝奪。這些額外的超出第二選票得票比例而獲得的席位稱為「額外席位」。因為幾乎只有基民盟/基社盟黨和社民黨在選區獲得直接席位,這樣,這兩個大黨就成為了這一規則的獲益者。2008年聯邦憲法法院裁定這一規則是違背憲法的,因為它扭曲了選民的意願。法院判定以2011年為最終期限,尋求適當的解決方案。聯邦議院還未能針對2009年的大選就此作出調整決定。
作者:Jochen Vock / 李京惠/舒欣
責編: 樂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