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私營廣播電視台的監管如何運作?
2020年11月25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第一傢俬營電台可以追溯到1955年4月1日在薩爾地區(該地區在全民公投後於1957年1月1日加入聯邦德國,成為薩爾州)成立的Europe 1(歐洲第一電台) ,而第一傢俬營電視台則是1984年1月1日成立的Sat.1(德國衛星一台)。如今,德國已有262傢俬營電台以及十多家大型私營電視台。
由於廣播電視在德國屬於各州管轄范疇,因此,隨著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起廣播電視雙元制(公立及私營)在德國的引入,各州分別成立了州媒體管理局(Landesmedienanstalt)來負責各州境內私營電台電視台的批准和法律監管。柏林、布蘭登堡州、漢堡以及石荷州則是簽署協議,成立了一個共同的州媒體管理局。
州媒體管理局是獨立於國家的公法機構,資金來源為廣播電視費。該機構的任務是向私營電視台和電台頒發和延長執照,分配頻道,監管州媒體法的執行、監管廣告法、青少年保護法的執行情況、保障私營電台電視台節目的多樣性、支持私營電台電視台的技術更新、回復民眾疑問及投訴等等。對數字化媒體的監管現也屬於該機構管轄範圍。
州媒體管理局依法作出決定
州媒體管理局最核心的機構是批准和監管委員會。該委員會作出決定的重要法律基礎是德國廣播電視法州際協議(Rundfunkstaatsvertag)。該協議是德國16個聯邦州簽訂的統一的廣播電視法,1991年8月31日生效,如今經過多次修改。該法第3條就被禁止的節目以及青少年保護作出了規定。觸犯刑法、美化戰爭、對兒童青少年產生道德危害、侵犯人的尊嚴的內容都在被禁止之列。該協議中也就如何處理廣播電視台節目違規的情況作出了規定,比如違反節目基本原則以及廣告和捐助條款。違反節目基本原則的一個例子就是違反新聞盡職調查義務,比如在報導中調查不徹底,因而導致報導的言論或者播出的影像不符合事實。違反廣告法規的一個例子就是節目內容和廣告內容沒有清楚地分隔開。
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和各州媒體法規也是德國各州媒體管理局作出決定的依據。德國各州媒體法規從80年代中期起生效,是組建私立廣播電視台以及建立相關監管機構的法規。
私營廣播電視台觸犯法規怎麼辦?
如果發現私營電台電視台有觸犯法規且涉及刑事犯罪的的嫌疑,州媒體管理局應將該事件交由檢察機關處理。
州媒體管理局有責任監管它所批准的私立廣播電視台的節目是否遵守德國廣播電視法州際協議、青少年媒體保護州際協議和自己所在州的媒體法規。監管形式包括定期抽查並進行內容分析,此外還要對新節目和可能有問題的節目加以分析。每個聽眾或觀眾都可以向州媒體管理局投訴私營廣播電視台的某節目。
私營廣播電視台可以將州媒體管理局提出的投訴交由行政法院審查。按照有關法規,在大多數情況下,州媒體管理局有權在執行刑事犯罪訴訟中對違規者處以罰款。
私營廣播電視台原則上可以自由編排節目(享有節目自主權)。因此,州媒體管理局對節目監管只是針對已經播出的節目(禁止事先審查)。
新聞自由的界限
德國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新聞自由受到保護,其中第一款寫道,每個人都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傳播其言論的權利,並有自一般公開來源不受阻礙地瞭解訊息的權利。新聞出版自由和廣播、電視、電影的報導自由受到保障。不得設置審查制度。第二款接著寫道,這些權利受到一般法律的規定、青少年保護法和個人名譽權的限制。
據此,媒體不能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聲明。不過,在政治爭端中的意見表達受到保護。比如,如果涉及對某件事的爭論,政治家在受到批評,甚至面對誇張的負面言論和諷刺性言論時也無法以個人名譽受損的理由來捍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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