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208 Menschenrechte Deutschland
2008年12月27日1848年12月27日,《基本權利》法典的原本雛形終於塵埃落定,不久之後,卻隨著整部憲法的流產而宣告失敗。儘管如此,這一部《基本權利》法典依然被歷史學家、法學家、憲法學者視為憲法史上的偉大豐碑。
當被問到,哪些基本權利最為重要時,波昂市的幾位市民稍作思考之後回答如下:"個人自由,就是我想幹什麼就干什麼--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當然,也有人認為:"就是,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被平等對待,膚色並不重要,男女都享受同等權益。
這些都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並能以此為依據提出法律訴訟。但在160年前,追求個人權利的道路卻是障礙重重。1848年,為基本權利而進行的抗爭達到了高潮。這也是大革命的一年、憲法辯論的一年。到了年末,確切地說是在1848年的12月27日,德國歷史上首部《基本權利》法典問世。
法蘭克福馬克斯普朗克學會的歐洲法律史研究室主任、公法及新法律史學教授施托雷斯認為,德國公眾的許多郁結已久的政治心願由此得到了釋放:"它將人們從專制政府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免受政治監督、審查,集會自由等今天我們所能理解的基本權利,都是當年關鍵的政治話題。可以簡單地說,整個社會想把自己從一個過於強勢的國家中解放出來。"
與此同時,德國南部地區--如巴伐利亞、符騰堡及巴登一帶也誕生了全新意義上的憲法,其中寫明公民享有平等權、財產權、新聞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但他們能夠要求兌現這些權利嗎?施托雷斯教授表示:"當然可以這樣要求,但這並不是在憲法中有書面確認的權利。憲法運動之前,統治者不對此負有義務。因此就有了審查,以及種種規則條例,限制公民在經濟、政治以及個人方面的自由發展。"
剛剛選舉成立的國民大會希望改變這一狀況。受法國大革命人權宣言的啟發,國民大會議員於1848年在法蘭克福的保羅教堂討論全體德意志民眾都應享有的自由與平等。12月27日,他們推出了附帶許多細則的9項條款,稱之為《德意志民族基本權利》,其中包括"消除階級特權,德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一個德國人都有通過言論、文字、出版及繪畫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權利。新聞自由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被限制、免除或者取消"等。
這些基本權利作為所謂的《保羅教堂憲法》的一部分適用於全體德國人。1849年3月底,國民大會頒布了連同《基本權利》在內的憲法。這是革命性的一步。然而,自由、平等的美夢很快就被擊得粉碎。因為德意志聯邦中最大的兩個國家--奧地利和普魯士都對此表示反對。他們用暴力壓制抗爭,並且驅散了最後一批保羅教堂議員。
1848年將基本權利寫入憲法的努力宣告失敗。但是,若將一部德國《基本法》拿到手中--也就是1949年5月頒布、迄今有效的德國憲法的一部分--就會讀到年代已久的章節,如"個人自由神聖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史學教授施托雷斯將1848年的《基本權利》法典與今天的《基本法》作了一個比較:"實質內容非常相近。集會自由、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都得到了保留。經濟方面的基本權利也是如此,如維護私有財產及繼承權、自由擇業權、移民權等等。至於《基本法》有什麼新意,同樣也是革命性的,有人說,這些基本權利都是公民可以直接行使的權利。從前可不是這樣。從前,它們被看作是為立法者制定的規則。"
以往人們只能通過某種政治途徑--如通過一個政黨予以維護的權利如今更有威力。"現在,自從有了《基本法》,1951年又創立了聯邦憲法法院之後,公民可以自行維護其基本權利。如果他感到法庭判案或者實施的某項行政措施侵犯了他的權利--確切地說,是基本權利,那麼就可以向聯邦憲法法院提交申訴。每年都有近5000人在這麼做--人數的確很多。憲法訴訟成了德國最熱門的一種維權手段。"
施托雷斯教授還說,1848年編纂《基本權利》法典的政治家不僅設想過這樣的法制國家手段,還在《保羅教堂王國憲法》中規定了這樣一種帝國法院,專門受理德國國民的上訴,以保護"帝國憲法賦予他們的權利不受侵犯"。這可以被看作是當今的憲法訴訟的藍本,也是證明基本權利多麼具有指導意義的一個例子。無論是後來的《魏瑪共和國憲法》還是波昂的《基本法》都與之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