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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俘、宣傳和日內瓦公約

2003年3月25日

戰爭期間的宣傳機器中,戰俘歷來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這類牽動情感的心理戰,其意義決不亞於戰場上的廝殺。當阿拉伯語的「半島」電視台和伊拉克國家電視台播放了被俘美軍的畫面後,戰俘和戰俘畫面合法性的問題引起人們的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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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張照片中看不到戰爭的殘酷

星期天,當美國國防部長拉姆斯菲爾德在接受CBS電視台實況採訪時,看到美國士兵在伊拉克被俘受審以及陣亡士兵裸露屍體的畫面。他顯然受到很大震驚,震驚之餘,他立即譴責電視台播放被俘美國士兵的做法違背了日內瓦公約。

此後,美國媒體,尤其是電視台在很大程度上聽從了拉姆斯菲爾德的警告,做出不播放這段錄象或內容從簡的決定,但美國報刊則以大版篇幅刊登戰俘和陣亡士兵屍體的照片。不僅美國輿論對拉姆斯菲爾德的警告有所反應,德國各大電視台,無論是公法性質的還是私人的,都照例播放了以上片子,但它們在詳細程度上遠遠不及伊拉克電視台和阿拉伯語的半島電視台。

日內瓦公約中有關保護戰俘的條款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人們在反省戰爭的殘酷時意識到,應對戰爭加以規則性的限制。1949年,國際社會將戰爭規則歸納為4項協定,總稱為「日內瓦公約」。這些協定涉及並規定了對傷員、病人、戰俘以及戰時平民的保護。違反以上協定,便是觸犯了國際法。

對戰俘的保護屬於第3項協議的內容。協議規定,戰爭一方必須做到保證戰俘的生活富有人性的尊嚴。戰俘不能受到虐待,不能受刑,不能被砍去肢體。嚴格禁止使用戰俘充當醫學和其它科研的試驗對象。同樣嚴格禁止的還有對戰俘進行恐嚇、侮辱和實施報復。此外,還應在公眾的好奇心面前保護戰俘。這些都是日內瓦公約第3項協定中第3款和第13款的內容。

該協議的第14款規定,一旦士兵落入敵對一方的手中,他們就成為戰俘而不應再遭到襲擊、殺傷或擊斃。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戰俘都應得到人的尊嚴。第17款規定,戰俘在被對方詢問的情況下,只有義務回答姓名、出生年月、官職和辨認號碼。對其它問題,戰俘沒有回答的義務,他們也不應被逼迫回答問題。

是否違反日內瓦公約和「新聞準則」?

那麼,德國電視台如一台、二台和n-tv星期一仍舊不改變初衷,堅持播放含有戰俘和死者畫面的錄象,是不是違反了「在公眾的好奇心面前保護戰俘」的規定?n-tv主編弗德勒不這樣看。他認為,這些畫面是戰爭的一部分,戰爭不是在發布新聞的地方發生。德國幾家大型電視台一致公認,應該在報導中還原戰爭的本來面目,「我們應該顯示戰爭的真實嘴臉」。電視一台主編瓦博尼茨說,媒體反映的真相既包括伊拉克國家電視台播放戰俘的畫面,也包括美國方面拍攝的伊拉克戰俘的場面。

德國新聞記者協會主席勞騰巴赫批評德國一些報刊登載被俘美國士兵照片的做法,認為這是違反「新聞準則」的做法,因為無法對畫面的真實性進行判斷。在目前的形勢下,每一位有責任心的新聞記者都要考慮良心和職業道德。報刊應該放棄翻印這類照片。播放和翻印審問戰俘的圖片更是違反了「日內瓦公約」中「在公眾好奇心面前保護戰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