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保護案例子:涉嫌法官告警察違憲
2006年3月3日她被懷疑向媒體透露了一起計劃中恐怖襲擊的訊息,為此,警方搜查了這位法官的私人住宅,並沒收了她儲存的電子郵件和行動電話通話記錄。對此,女法官援引基本法第10條規定的保護公民通話隱私的內容,提出申訴。憲法法院雖然判她勝訴,但也明確,查收通訊數據在特定情況下是可行的。
根據德國法律,警方搜查私人住宅時,如果沒有特別的許可,不能沒收主人的電腦和手機,或檢查其中所儲存的數據。基於這一原因,憲法法院裁定提出申訴的女法官巴加茨基勝訴,判定對其住宅下達的搜查令以及沒收電腦和手機的做法是違反憲法的。
通過這一裁決,憲法法院對獲取私人通訊數據的界限作出了更明晰的規定。在這一案件中,爭議的內容並不是對電話的監聽。德國基本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通話私密,因此只有在極為嚴重的嫌疑下,並有法院的指令,才能監聽私人電話。
這一案件中,警方感興趣的是已儲存的通話記錄,即誰什麼時候在哪裡給什麼人打了電話。海德堡的女法官巴加茨基一度被懷疑向媒體洩露了一起司法調查的細節。因此檢察署批准警方搜查了她的住宅,並檢查了她的電子郵件和手機通話記錄。但她的電話沒有被監聽。儘管如此,憲法法院還是認為這種做法屬於違憲。
不過法官們首先確認,不涉及內容的通話記錄,如果已經由接收方儲存,就不屬於受憲法保護的隱私範圍。就是說,在嚴重刑事犯罪的嫌疑下,警方是可以查收這些數據的。
這一結論對司法檢查部門來說是不是一個勝利呢?德國司法部長齊布裡斯說:「這對於司法檢查工作無疑是一個勝利。法庭認識到,進行有效的刑事調查的基礎手段是至關重要的。在此意義上,我們對這一結果表示滿意。」
但法律也規定,公民還享有自主掌握訊息的權力,而且私人住宅不受侵犯。上述基本權力決定了,查收通訊記錄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法庭列出的標準是,如果只涉及輕微刑事犯罪,警方就不能查收私人數據。而在巴加茨基一案中,指控罪名只是洩露公務秘密,下達搜查和沒收通訊記錄的命令與情節的嚴重程度不符。而且法庭指出,如果有關通話記錄不能作為有力證據,或整個行動的成功機會不大,也不能作出查收記錄的決定。
德國聯邦律師協會的魏德邁爾教授認為,這是一個均衡的判決:
「檢查機關擔心,自己查收證據的手段會受到限制。而憲法法院的判決清楚地表明,沒收電腦和手機是允許的。在這一意義上,檢查機關應該可以滿意了。但另一方面,裁決又明確,只能在少數嚴重的情況下適用這一手段,這符合法制國家的精神,因此這是一個公正的判決,對雙方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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