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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搜熱議:中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

2023年2月28日

兩會前夕,中國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對此,四川廣播電視台《四川觀察》的官方微博和鳳凰網均就是否應取消尋釁滋事罪進行了網上投票,但目前得到的投票結果大相徑庭。法學界內,專家們對是否取消尋釁滋事罪也有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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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
中國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圖片來源: Kevin Frayer/Getty Images

(德國之聲中文網)據四川廣播電視台《四川觀察》的官方微博,中國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近日再次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他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於一些無故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一定懲戒價值。但該罪名種種弊端時刻侵蝕著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會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四川觀察"微博稱,據瞭解,朱征夫的這個呼籲,是從2008年他擔任人大代表後,一直呼籲到現在。

四川觀察的這條微博迅速登上熱搜,發布10小時後獲2587次轉發、4515條評論、4.9萬次"贊"。

網民"Antarctic-北極熊"在這條微博下評論說:"口袋罪,啥都能往裡面裝",該評論現已獲贊7500多次,排名第一。"幸運星小佳"的評論"我去討要薪水都能給我安個尋釁滋事呢"獲贊3000多次。網民"no2nd"寫道,"這個專家小心點 別被定成尋釁滋事罪",獲贊1700多次。

相距甚遠的調查結果

但據"四川觀察"微博2月28日1:42公佈的小調查"你贊成取消尋釁滋事罪嗎?"的初步調查結果,參與調查的7.3萬人中,2萬贊成取消尋釁滋事罪,5.2萬不贊成取消尋釁滋事罪。該投票還將進行6天。

鳳凰網也就"尋釁滋事罪該取消嗎?"這一話題進行了小調查。調查者給出了"取消,不利於公平執法"和"不取消,能彌補法律漏洞"兩個選項。至2月28日10:41,有190897人參與調查,118545票贊成取消,佔62.1%;72352票選擇"不取消",佔37.9%。

何為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根據中國2020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罪名被確定為尋釁滋事罪。該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專家為何支持取消或保留尋釁滋事罪?

多年來,屢屢有法學專家出面呼籲取消尋釁滋事罪。去年3月1日,人民政協報報導《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稱,在實踐中,該罪名逐漸淪為類似於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其構成要件缺乏明確性,與多個刑法法條存在競合,存在體繫上的邏輯缺陷。此外,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已有相應法律予以處理,取消該罪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

根據百度百科,朱征夫是1964年9月出生,湖北荊州人,武漢大學法學博士,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主席。1998年曾赴哈佛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學者,2001年起在武漢法學院擔任兼職教授的朱征夫2003年在全國最早提出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提案 ,2009年在全國最先提出《關於在刑法中增設"欠薪逃匿罪"》的提案,後陸續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將相關行為按照強姦罪處罰;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扣查當事人的手機》,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關於中央政府向每個公民發疫情補貼以紓難解困刺激經濟發展的提案》等提案和建議。

律師:張展案有特別的價值與意義

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也是呼籲廢除尋釁滋事罪的標誌性人物。他在2019年7月發表的"法治的細節 - 再論尋釁滋事罪的廢止"一文中寫道:尋釁滋事罪是一個口袋罪,最大特點是模糊,而模糊導致法律適用的任性與隨意。在某種意義上,它賦予執法機關以絕對的權力去任意解釋"尋釁滋事",說白了,幾乎沒有什麼行為是尋釁滋事的手掌拍不到的。這就類似於古代的"不應得為罪","觸類弘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只要讓公權力感到不快,都屬於"不應得為"。

羅翔還寫道:從政策角度看,"口袋罪"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但這只是硬幣的一面,在另一面,模糊的法律讓人無所適從,進退失據,投射到整個社會層面便成了失序和動蕩。他指出,歷史上有不少著名的"口袋罪",如中國曾經的"流氓罪"。"許多今天我們看來'平常'的行為,如開辦家庭舞會,在'嚴打'年代都被定為流氓罪,判以監禁甚至死刑。"

羅翔還在該文中例舉了諸多實例,指出尋釁滋事罪體系性失衡、使用不當會破壞罪刑相當原則等弊端,力證"由於其模糊性與罪刑法定原則存在巨大的衝突",尋釁滋事罪"不可避免地在司法實踐中被濫用"。

《中國青年報》援引澎湃新聞報導說,法律專家陳碧曾表示,刑法學界一直都在討論取消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概因其規定的四種情形分別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類似的行為,同時又因條文的粗疏還可能被擴大解釋,因此沒有保留的必要。但又擔心一旦變革會使得一部分犯罪不恰當地由治安處罰或者直接逃過法律規制,導致放縱犯罪的後果。因此,仍會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發揮尋釁滋事罪的兜底地位和堵截作用。"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梁根林曾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採訪時表示,"將尋釁滋事罪分解成諸如暴行、恐嚇等新罪名,同時將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解釋到現有其他罪名,有其必要性、妥當性和可行性",但他也指出,在取消尋釁滋事罪之前,還需冷靜思考幾個問題,包括導致尋釁滋事罪在當下被濫用的症結究竟是立法,還是執法和司法;徹底取消尋釁滋事罪之後,如何防止出現明顯的刑罰處罰空白以及"極個別地區的底層治理邏輯如果不作適時調整,取消尋釁滋事罪之後,是否就能保證不會出現新的'口袋罪'?"梁根林同時指出,立法設置既要考慮如何防止司法權濫用、充分保障人權,同時也要考慮有效地進行社會治理、維護法律秩序的客觀需要;"同時,再明確、科學的刑法,都不可避免地要給執法者和司法者留下適當的解釋和裁量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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