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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MR

Ulrike Mast-Kirschning2008年12月10日

世界人權公約,即普世人權公約於60年前由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併發表。然而在全世界,侵犯和踐踏人權的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國際特赦組織和人權觀察的報告就是最好的明證。難道普世人權宣言已經失效?此外,它是否如某些批評家們所稱是西方國家政府強加給全人類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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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聯合國全體大會50個成員國的代表們於1948年就世界人權宣言文本達成一致時,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慘景一定會重現他們眼前。在聯合國成立數月之後,該組織便明確規定: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享有同等的尊嚴和權利。而這絕不是美國和若干歐洲國家發號施令,中國、前蘇聯、南美以及中東國家也都參與其中。

1966年誕生了所謂的"孿生公約",其一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163個簽約國保障本國公民的權利。此外,如果有人遭遇不公,可上訴聯合國。數千封如此這般的訴狀不僅引起人們對人權問題的格外關注,也促成一系列條約和協議的誕生。比如婦女權益協議,反酷刑公約以及殘障人公約等等。

無論言論自由,還是享受宗教自由的權利等:人權的現實意義和普世性依舊存在。由若干伊斯蘭國家於1990年倡導的"開羅宣言"則不包括在內,因為開羅宣言明確規定,公民的所有權利和自由均受到沙裡亞—即伊斯蘭教法的約束。宗教雖不享有支配權,但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強調傳統特殊性的國家往往是為了掩蓋其侵犯人權的現實。阿拉伯國家的性別傳統就意味著女性受到歧視。有些亞洲國家將經濟發展放在首位,卻將人權視為某種奢侈品,並非人人都能充分享受本應屬於自己的權利。國家必須動用所有資源,為保障人權付出更多的努力。

儘管如此,西方國家在剛才提及的"孿生公約"中的第二條—社會公約中佔了上風。該公約規定,國家有義務確保公民的食品供應,社會安全以及保障居民享有就業的權利。但個人的起訴權卻因東西方衝突而無法實現。社會主義國家希望完善社會公民權,但西方國家卻將其視為二等人權。

現在,這兩大公約間的歷史失衡將得到糾正。儘管美國,丹麥,波蘭和英國等不大情願接受此一議題,但聯大將在12月10日以多數票通過將個人訴求權寫入社會公約的決定。德國已宣佈不久後將批准該公約。

在世界人權公約誕生60周年後的今天,其意義依舊重大:該宣言具有普世性,且不可分割,它為世界各地享受和平與尊嚴的公民確定了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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