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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誰的蘋果?

2013年10月6日

小小企業VS電腦巨擎:一家波昂的咖啡館與美國的蘋果集團掀起了持續了兩年的商標風波。最終蘋果集團意外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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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 - Eine Tasse mit dem Logo des Cafés "Apfelkind" steht am Donnerstag (27.10.2011) in Bonn vor einem Apple MacBook Air. Der Apple-Konzern hat wegen eines Apfel-Logos einen Rechtsstreit mit einem Bonner Café begonnen. Das Emblem des Ladens "Apfelkind" in der Bonner Südstadt sehe dem Logo des Computerherstellers "hochgradig" ähnlich, heißt es in einem der Nachrichtenagentur dpa vorliegenden Schreiben von Apple-Anwälten an die Inhaberin des Ladens. Foto: Rolf Vennenbernd dpa/lnw +++(c) dpa - Bildfunk+++
「蘋果孩童」VS「蘋果集團"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德國之聲中文網)她想要開闢一塊親子天地,增加父母和孩子的互動,一起游戲或者是共同享用一塊松餅。這裡沒有電腦、手機或者平板電腦。洛莫爾(Christin Römer)說:「很多人都沉迷於這些技術之中,家長們根本沒有時間陪孩子。」因此,2011年洛莫爾在波昂市開了一家名叫「蘋果孩童」的咖啡館。在這裡孩子們能夠在游戲室盡情玩耍,而家長們也可以點上一杯咖啡,靜靜享受咖啡的香濃。從這家店鋪的標誌可以一目瞭然地看到店家的理念:一隻蘋果裡面印著一個孩子的剪影像。

不料某天,這座位於一幢老建築的咖啡館收到了一封國際電腦製造商——蘋果公司的信函。信中說,「蘋果孩童」的標誌和蘋果集團的商標有「混淆的嫌疑」,並請求「蘋果孩童」不要繼續使用這個標誌。

底線不能丟

蘋果公司的律師之所以注意到洛莫爾的這家「蘋果孩童」,是因為蘋果要在慕尼黑的專利和商標局註册商標保護。針對「蘋果孩童」的商標,蘋果集團在兩年前提起了抗訴。根據洛莫爾的說法,和蘋果律師經過多次交鋒,經過無數個不眠之夜之後,蘋果公司向洛莫爾提出了一套和解方案。

當時洛莫爾原本是要打算接受這個合同的。文件中規定,不能生產與電腦相關聯或者是相似的產品,比如筆記型電腦的防護罩。不過合同中的一個句子卻讓這位咖啡店主大感不快,這句話的內容是「我將不能談及此事,只允許說,我和蘋果公司友好的達成一致意見。」

因禍得福?

可她並不想向蘋果集團作出這種允諾,她的客人們經常會問訴訟過程如何。「蘋果孩童」在2011年官司初始的時候甚至得到了日本媒體的關注。洛莫爾微笑著介紹,被報導之後,還經常有遊客到訪咖啡館,在這裡照相留念。不過這家電腦巨頭現在卻突然轉變了態度:今年9月份,他們撤出了遞交到專利局的上訴。洛莫爾的「蘋果孩童」由此正式註册。洛莫爾說:「我剛得知這個消息的時候都不敢相信這是真的,我沒料到是這種結局。……我很慶幸沒有簽署任何文件,現在我是自由的。」不過到目前為止,官方機構沒有對這起案件作出任何評判——也就是說,蘋果集團可以在任何時候重新提出上訴。

ARCHIV - Christin Römer sitzt am Donnerstag (27.10.2011) in ihrem Cafe "Apfelkind" in Bonn. Christin Römer wählte für ihr Familien-Café in Bonn einen roten Apfel als Logo. Doch der Elektronik-Konzern Apple stellte sich quer und legte beim Markenamt Widerspruch ein. Seitdem schreiben sich die Anwälte einen Brief nach dem anderen. Foto: Rolf Vennenbernd dpa/lnw +++(c) dpa - Bildfunk+++
「蘋果孩童」的業主洛莫爾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dpa

布靈(Alexander Bulling)是一名專利律師。他認為,蘋果集團不會再走出這一步。蘋果公司並不想冒險去賭專利局會做出何種決定,多半也是基於這個原因而撤出了對「蘋果孩童」的上訴。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布靈表示:「蘋果公司大概不想丟失臉面,公開輸給這家小小的咖啡館。」

德國之聲向蘋果公司德國分部提出相關詢問時,對方拒絕對此事置評。布靈認為,蘋果的舉動屬於正常範圍內:「商標所有者必須始終要注意,避免讓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其他品牌註册商標。」不過他補充道,「蘋果孩童」的標誌和蘋果商標看起來不是特別相似。在這場糾紛中,蘋果公司勝算很小。這件事上,蘋果的反應有點過激。
其實蘋果公司自己也曾因為品牌名稱引火上身。英國搖滾樂隊「披頭士」早在1968年就成立了一家名為「蘋果」的唱片公司。這要比蘋果公司早了8年時間。經過了長年的拉鋸戰,美國蘋果公司不得不向披頭士公司支付了上百萬美元的使用費。
勞心傷財

Beatles John Lennon and Paul McCartney at London Airport after a trip to America to promote their new company Apple Corps, 16th May 1968. They are both dressed all in white and carrying apples. (Photo by Stroud/Express/Getty Images)
披頭士樂隊的約翰‧列儂(John Lennon)和保羅‧麥卡特尼(Paul McCartney)圖片來源: Stroud/Express/Getty Images

指責稱,洛莫爾選擇了蘋果形狀的商標是有目的要與蘋果公司引起商標糾紛,從而達到為自己做宣傳的目的。洛莫爾對此提出了反駁。專利律師布靈認為,洛莫爾的商標並非特殊之舉。他說,有意識的設計一個與蘋果公司商標相似的標誌只會徒勞無功。風險過大:「如果這個案件中,蘋果公司贏了,那麼洛莫爾女士就會失去很多錢。」

就算蘋果現已撤訴,可這場商標風波已經讓洛莫爾支付了不少律師費。不過除了批評聲之外,洛莫爾也贏得了很多粉絲的支持:「我收到了很多來自世界各地的友好郵件,他們都十分支持我。」 洛莫爾至今對此都不勝感激。她覺得,如果沒有這些媒體的大幅報導,蘋果公司也有可能作出另外的一番姿態或是行動。

作者:Greta Hamann 編譯:文木
責編: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