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遵從人大釋法 梁、游喪失議員資格
2016年11月15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判決書中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了香港《基本法》第158條賦予的權力,其司法解釋對香港所有法庭均具約束力,而法庭應對司法解釋予以落實。
今年10月12日,在香港立法會的新任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中,新當選的本土派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拿出"香港並非中國"(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幟,並更改誓詞內容,導致宣誓無效並引發爭議。此後,立法會主席、來自建制派政黨"香港經濟民生聯盟"的梁君彥批准兩人可以重新宣誓。但是,香港特首梁振英以及律政司請求法院進行司法審查,要求推翻梁君彥的決定,阻止梁頌恆、游蕙禎重新宣誓。
律政司認為,梁頌恆、游蕙禎的行為已經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因此根據1997年修訂的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必須立刻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不得再次宣誓。
該條例還詳細規定了香港公職人員的宣誓文本。其中立法會議員的法定誓詞為:"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議席空缺 即將補選
同時,香港《基本法》第104條還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針對該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7日在香港終審法院並未要求的情況下,就進行了司法解釋。釋法文本中稱"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結合這一司法解釋,香港高等法院在周二的判決書中寫道:"《基本法》第104條的含義規定,當選的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真誠、莊重地依照《宣誓及聲明條例》所定明的立法會誓言進行宣誓,並在內容及形式上符合有關規定。假如他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故意拒絕作出立法會誓言,所作宣誓即告無效,而其就任議員的資格亦被取消。"
因此,法院裁定香港特區政府勝訴,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無效、無法律效力;法院還宣佈立法會主席無權准許良人再次宣誓。法院同時認定,梁頌恆、游蕙禎的立法會議席懸空。這也意味著,九西選區以及新界東選取將進行議員補選。建制派以及民主派陣營現在都對這兩個補選議席虎視眈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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