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凶手是“恐怖分子”?
2017年10月4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拉斯维加斯枪击案造成至少59人死亡,500逾人受伤,是美国近代史上最严重的枪击案。凶手的动机目前尚不清楚,是否应该将枪手称作"恐怖分子"的问题却已引发波澜。美国官方称,尚未发现凶手有"恐怖主义背景",不少民众却质疑"死伤如此惨重,怎能不算恐怖袭击?""要是穆斯林或者阿拉伯长相的人,估计早就被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了!"
不仅在美国国内,华语媒体上也有相关讨论。例如香港《明报》发表社评称:"种种迹象显示,行凶白人枪手早有预谋,绝非突然失常发狂。根据内华达州法例,今次大屠杀明显符合恐怖主义定义,惟当地警方仅形容行凶者是'独狼',总统特朗普也仅称事件为'可怕的枪击',避谈'本土恐怖主义'。在美国,恐怖主义彷佛成为预留给穆斯林的'专有标签',反观白人极端分子即使滥杀无辜,也鲜被视为恐怖活动。今次赌城屠杀,再次折射了美国主流社会长期以来的偏见,以及当局对枪械泛滥的'鸵鸟'态度。"
尚缺一个重要条件?
德国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反恐法问题专家周遵友则认为不宜将该案中的枪手斯蒂芬·帕多克(Stephen Paddock)称作"恐怖分子"。他向德国之声介绍:"虽然世界各国尚未对恐怖主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恐怖主义'至少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其一,行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行为);其二,对象(该暴力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人员或者财产);其三,目的(该暴力行为具有政治目的)。"
周遵友强调:"虽然'伊斯兰国'极端组织声称对此案负责,但是美国官方尚未发现枪手与该组织之间具有任何关联。而且,美国官方也未发现枪手具有任何的政治动机。只要该枪手的屠杀行为不具有政治目的,我们就不宜将此行为称作'恐怖主义',也就不宜将凶手称作'恐怖分子'。"
讨论为何反复出现?
有关是否应该将某一案件定性为恐怖袭击的类似讨论也在德国出现过。去年维尔茨堡火车袭击案发生后,德国联邦内政部长德迈齐埃公开表示,行凶者介于杀人狂和恐怖主义之间。
同样是去年发生的的慕尼黑购物中心枪击案本周又掀起新一轮的讨论。此前,调查机关认为该案并无政治背景,不是"恐怖袭击",而是"报复社会"的"滥杀无辜"。而最新的一份评估报告则认为,枪手大卫·S可能是一个"独狼"式恐怖分子,虽然他与极右组织没有联系,但这并不能说明S不是一个恐怖分子。报告指出,大卫·S在作案前进行了长时间精心细致的准备,他的目的是"保护"慕尼黑不致于"被外国人异化"。在报告作者看来,关键的一点是S挑选袭击对象的标准:被打死的9人全部来自有外国血统的移民家庭。
周遵友认为,"恐怖主义"和"滥杀无辜"(Amoklauf,或者称作"杀人狂行为")不难区别,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看作案动机。至于为何会反复出现类似讨论,周遵友分析说,这主要是因为至今为止人们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尚未达成共识,"尤其是,阿拉伯国家和西方国家之间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显著不同,而其中的原因可以用这样一句流传甚广的说法进行解释:'一个人的恐怖分子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斗士'。"
是不是"恐怖分子"为何如此重要?
对于这个问题,周遵友指出,因为"恐怖分子"这一名称会产生重要的后果。在恐怖主义事件发生后,政府需要采取许多实际的行动,比如:深入调查恐怖分子的背景尤其是其所隶属的恐怖组织,将恐怖分子及其同伙绳之以法;增加警力,预防或减少同类事件的发生;制定反恐法律,以形成长久稳定的反恐机制。而"滥杀无辜"行为不具有政治目的,它们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随机性,可以说防不胜防,所以在此类事件发生后,政府要做的事情就很少。
不仅每个国家法律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有所区别,在是否将凶手称作"恐怖分子"或者将案件称作"恐怖袭击"的问题上,各家主流媒体的记者手册里也有各自的规定。
德国之声的记者手册中指出:"当一个非国家组织出于政治、意识形态、民族或政治动机使用暴力,借助整个社会的恐惧和惊恐动摇和威胁国家、社会或国际组织,我们便会使用'恐怖主义'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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