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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hlsystem Deutschland BTW

2009年9月9日

德国的选举制度相对复杂,很多选民其实都不清楚为什么手里有两票。这里为您介绍德国的所谓的"个人化的比例选举法"以及它选民投票行为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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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联邦议院大选时的选票样例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 dpa

第一选票——第二选票

联邦议院选举的选票分为两栏:左侧用于第一选票,右侧用于第二选票,也就是最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票。

第一选票是为了选举选区的议员。德国分为299个选区,每个选区只能有一名获得票数最多的议员进入联邦议院。除了少数例外,通常只有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候选人能够获得这样的“直选议席。”德国实行的是简单多数原则,而不是象法国等国家那样需要超过半数以上的绝对多数。根据德国实行的相对多数制,获选票最多者就是胜者,尽管其他候选人的票数加起来往往要多于这名获胜者。而在法国等实行绝对多数票的国家,就常常需要进行第二轮投票。

德国联邦议院598名代表中的另一半——同样是299 个席位——由各联邦州政党列出候选人名单提交议会。选票右侧的第二选票就是用来对各联邦州提交的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这第二张选票更为重要。因为选民的第二选票选举的不是个人,而是政党。所有第二选票的总和决定着联邦议院中各政党的力量强弱。议席的分配也是根据一个政党所获得的有效选票的多少来决定。在扣除了直接选举的议席之后,余下的席位再根据选票的数额分配给各政党提供的州选举人。所以说,第二张选票决定着一个政党在联邦议院中的力量大小。

此外,299个席位也根据各联邦州人口的多少进行分配。因此,德国联邦议院也体现了德国的联邦结构。

混合选举制度——带有例外的比例选举制

由于德国的选举制度结合了两种不同的方法,因此被称之为“个人化的比例选举法”。像英国那样只以选区候选人为基础的选举制虽然可以得出明确多数,但是相当大比例的选票常常不起作用,小党和新政党机会较少。像德国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实行的纯比例选举制似乎更公平一些,但是它也会引发政党割据,常常导致政府不稳定。

在联邦议院的选举中,所有选票的比例也是至关重要的,但也有例外:一是百分之五的限制条款和授权法规则。原则上来说,只有那些至少获得5%的第二选票的政党才能够派议员进入联邦议院。但是如果一个政党所获得的第二选票虽然不到5%,但至少在三个选区选举获胜,也可以在议会占有席位。在1994年的选举中,当时的民社党,也就是今天的左翼党在东柏林选区获得4个直接席位,因此,尽管该党赢得的第二选票只占4.4%,没有达到5%,但是仍然总共获得联邦议院的30个议席。

混乱和战术

德国分为第一选票和第二选票的混合选举制度令许多德国选民也感觉迷惘。虽然第二票是关键的一票,但是它的名称就会给人“次要”的感觉。而且突出“总理候选人”的竞选也会给人产生误导。虽然第二选票对政党名单至关重要,决定着哪个党能够入主总理府,但是他们在展示自己的首席候选人时,却常常不提政党的名字。此外,总理都是在联邦议院由政党联盟选举产生。而积极参政的选民们不想浪费掉两张选票中的任何一张。例如他们将第一张选票投给有希望获胜的联盟党或者社民党的总理候选人,第二张选票则投给自民党或者绿党等较小的政党,即大联合政府可能的执政伙伴。

德国联邦议会选举中特别的额外席位

如果政党在各选区占有普遍优势,或在某些联邦州的选区占据优势,那么各选区的简单多数票原则(第一选票)与党派的州竞选名单得票比例原则(第二选票)相结合的混合选举法就会出现问题:政党获得的直接席位多于其按州竞选名单所分得的席位。然而,在选区获得的直接席位又不能够被剥夺。这些额外的超出第二选票得票比例而获得的席位称为“额外席位”。因为几乎只有基民盟/基社盟党和社民党在选区获得直接席位,这样,这两个大党就成为了这一规则的获益者。2008年联邦宪法法院裁定这一规则是违背宪法的,因为它扭曲了选民的意愿。法院判定以2011年为最终期限,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联邦议院还未能针对2009年的大选就此作出调整决定。

作者:Jochen Vock / 李京惠/舒欣

责编: 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