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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中投资协议: 外国NGO“意外中枪”

崔牧
2021年4月2日

《欧中投资协议》文本中,针对在华非政府组织的条款规定其在华高级主管应由中国公民担任。一名德国基金会的代表对德国之声表示,一旦这一限制成为现实,将会对欧洲NGO在华运营构成"非常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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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foto Handelsbeziehungen zwischen China und der EU
图像来源: picture-alliance/dpa/K.Ohlenschläger

(德国之声中文网) 欧盟委员会3月中旬公布的200多页《欧中投资协议》附件文本中,含有一则和贸易问题并不直接相关的条款:附件2第9条。该条款允许中国政府拒绝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向"非盈利组织"注资、拒绝境外"非盈利组织"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支机构。

一名不便透露姓名的德国某政治基金会的代表对德国之声表示,这些天,他本人以及基金会内的同事、其他德国基金会的同行都对该条款"感到非常吃惊","在一份投资协议的文本中居然出现了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条款,这太不寻常了!"

不过,在这名代表看来,即便协定最终获得欧洲议会批准、该条款同步生效,基金会在中国境内的运作并不会受到其太多实质性的影响。

这是因为中国2017年出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境外NGO法")已经收紧了基金会的活动空间。该法第18条,"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条则规定,境外NGO设立在华代表处时,也必须明确中方的"业务主管单位"。另据第16条,即便没有开设驻华代表处的NGO在中国境内展开临时活动,也必须与"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这名代表说,《欧中投资协议》有关外国NGO的条款,"不过是对四年前生效的《境外NGO法》再次确认而已。那部法律对外国NGO的限制已经非常严格了。"

Symbolbild Handelsbeziehungen EU - China
中方为何要把限制NGO条款塞进一份贸易协定里,多少有些令人费解图像来源: Imago/C. Ohde

"就算能通过 也肯定不会是这个版本"

但是,此次《欧中投资协议》附件文本中,也有《境外NGO法》中所没有的限制措施。附件2第9条的后半部分写道:已被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非盈利机构,其负责人应当为中国公民。

一位德国基金会的代表对德国之声说,一旦这一限制成为现实,将会对欧洲NGO在华运营结构"影响很大";而且,根据中国的法规,注册为NGO的不仅仅是各类基金会,就连欧盟驻华商会、德国驻华商会这样的机构也被定义为NGO。"不过,附件文本在这里同样很巧妙地写道'中方保留下列权力',这意味着中方并不一定会这么做。因此,在华运营的外国NGO始终就会担心中国当局是否会随时收紧限制。"

不过,这名代表同时也强调,该条款最终是否会随《欧中投资协议》生效,目前还完全是一个未知数。"以当前欧洲议会内围绕中国议题的批评性气氛,这份协议压根能否获得批准都是一个问题。即便协议能获得批准,还会是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文本吗?"他还向德国之声透露,欧盟委员会的一名曾参与《欧中投资协定》谈判的官员本人也对文本中出现了限制非盈利组织的内容"感到吃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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