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关注死刑日谈死刑
2006年10月10日广告
死刑是国家对公民施行的最终极暴力。只有一个认为国家权力高于人权的国家,才会允死刑的存在。宣判死刑,就等于是在宣布:你不是个人。根据联合国人权公约,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执行死刑是一件违反人类尊严的事,不管是绞死、毒死还是枪毙。死刑不仅仅是对被剥夺了生命的死囚犯来说是没有尊严的,对于给不出合理的理由来执行死刑的国家来说,也是不光彩的。
一个人可能因犯罪而被国家惩罚,从而失去失去自己的权利。一件犯罪行为必须在一个明确规定的惩罚尺度内被惩罚,这是一个很清楚的游戏规则。但是,按照民主的基本原则,惩罚必须要适度,要以警戒罪犯和社会什么样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为目的。惩罚应该有恐吓作用,应该让罪犯认清自己的罪行,应该对被害人作出补偿。刑罚的目的决不应该是报复。
宣布死刑,国家就等于是凌驾在个人的尊严之上,是在使用一个其效果十分可以的惩罚手段。在还有死刑的美国的各州,杀人犯罪率高于那些没有废除了死刑的州。在加拿大废除死刑后,杀人犯罪率甚至明显下降了。
因此,赞成死刑的人只剩下一个理由,那就是杀人犯被处死后,就不会再杀人了。这一说法当然是对的,但是统计资料表明,那些绝大部分因为杀人而被判死刑的人并不是杀人成性的连环杀手,而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并且多是在一时冲动下杀了人。有关死刑的讨论归根结底还是离不开报复和无能为力。
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那么这个社会最终会堕落为角斗场。一个国家必须要保证不被普通人的情绪所左右,虽然对于受害者亲属来说,这些情绪是很自然的。一个国家杀死一个人,自己也就成了凶手,它这样做恰恰是在示范一件它本来是要制止的行为。一个执行死刑的国家是不讲道理的,而是直接使用最终极暴力,因为它并不知道其它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死刑就是一个国家陷入无能状态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