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赦国际:真正全面彻底地禁止酷刑
2003年9月25日德国之声:普莱特先生,虽然中国大陆官方明文规定,不得采用刑讯的手段获取口供,但西方媒体对中国刑讯问题的报道却屡见不鲜,大赦国际了解到的情况如何?
普莱特:据大赦国际了解,过去20年,刑讯的状况在中国并未得到改变。虽然官方明令禁止,但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对所有情况都禁止刑讯。另外,中国刑法中酷刑的定义与中国1988年签署的联合国反酷刑条约中的规定并不相符。
德国之声:那么这些刑讯现象大多发生在哪些案例上,有没有受到刑讯人的具体数字?
普莱特:根据我们过去几年了解的情况,针对少数宗教信徒发生的刑讯有增无减,特别是对法轮功信徒。此外则是针对少数民族,如被指责搞分裂活动的新疆人。过去几年,几乎所有由于政治原因被捕的人都受到刑讯。这些人一旦被捕,就失去了与外界和家人的联系,没有权利请自己信任的律师,受到刑讯的风险非常高。中国官方禁止大赦国际实地调查,因此我们也无法获得确切的数字,但众多渠道的可靠消息证实,这种案例的发生数量非常高。
德国之声:那么,您认为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刑讯屡禁不止呢?
普莱特:我们看到,为防止使用酷刑,世界上其它一些国家都制订了具体措施,,而这种机制目前在中国尚不存在。这不仅牵涉到政府的施政方针,同时也说明,在司法体制内以及执行判决的过程中,国家没有足够的手段,对执行官员的作为进行监督。
德国之声:根据今年6月中国颁布的规定,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用刑讯手段,那么法官将受到检控及开除。近日,浙江省也颁布了有关规定,如果公安部门在审讯过程中拷打疑犯,当事人将受到降级乃至开除的处理。您认为,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司法有了进步?
普莱特:毫无疑问,这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了一步,是阻止酷刑和虐待现象发生的措施。每个拥有判决执行权的官员都必须知道,他们将因为使用酷刑受到惩罚。过去他们只是受到警告,却很少有人真正因此受到惩罚。如果这方面真正有所改善,将是极大的进步。但仅此还不够,每个被告应该有权自己请律师,一旦受到刑讯,他们可以及时向外界通报。而司法条文中也必须明确规定,刑讯得来的口供不能做为法庭证据,仅仅禁止逼供是不够的。
德国之声:在一些群众中存在这样的观点,罪大恶极的罪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么他们受到刑罚并不为过,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普莱特:大赦国际认为,必须真正全面彻底地禁止酷刑,也就是说,不能规定在某种情况下不能使用酷刑,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又为酷刑辩护。法庭判决前,没有任何部门可以保证,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大赦国际谈到的反酷刑不仅涉及到重犯,同时也适用于包括逃税漏税等所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