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陆袭击案嫌犯能否被判“反人类罪”?
2011年7月28日1915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屠杀亚美尼亚人,历史上出现"反人类罪"这一概念。当时,一战中的协约国,包括英国、法国、俄罗斯警告当时的土耳其政府,称这是反人类、反文明的罪行,此后将不断追查。
而首次将反人类罪引入国际法律体系,则是1946年的纽伦堡军事法庭。而如今,反人类罪也是海牙国际刑事法庭的基础条款。
德国国际刑法律师迪克曼(Jens Dieckmann)将反人类罪定义为"明显地有体系地严重侵犯人权,且并不仅限于战争时期。"
德国与挪威都是海牙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签署国,在各自的国内司法体系中都引入了"反人类罪"的概念。迪克曼由此认为,如果一个挪威罪犯的罪行是针对挪威公民,就有可能引用国际刑法进行判决。
国内法优先
而在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规约"中,也指出类似犯罪应首先适用国内法。只有在所在国司法机构不愿、或不能受理案件时,才会由国际刑事法庭接手。
在德国,检察机关今年在调查卢旺达叛军首领纳西雅卡(Ignace Murwansashyaka)及其副手时,引用了国际刑法的条款。这两名生活在德国的卢旺达人被指控在德国远程指挥协调"卢旺达民主解放力量"的行动,据联合国称,该武装对大量罪行负有责任。
而在本次挪威爆炸枪击案中,起诉嫌疑人布雷维克(Anders Breivik)可能难以引用国际刑法。尽管出于政治、种族原因的仇恨与杀戮确属反人类罪行,但引用国际刑法还有其他前提。律师迪克曼指出,该前提是嫌犯必须受到某个国家或政治团体的支持方才进行杀戮。目前,尽管嫌犯布雷维克声称他有"志同道合"的同伙,但挪威检察机关目前还无法就此进行证实。只有在确信确有一组织策动了本次袭击之后,才能按照"反人类罪"对嫌犯进行定罪。不过,即便没有引用"反人类罪"的概念,根据挪威法律,谋杀76人已经足够判处布雷维克终身监禁。
作者:Ulrike Mast-Kirschning 编译: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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