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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特色的劳教制度何时休?

石涛2007年12月6日

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最近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联署者中包括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胡星斗等人。这封两千多字的公开信指责劳教制度“乱象丛生”,违背宪法原则,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并要求对这一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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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群体往往成为劳动教养对象图像来源: AP

劳教制度是中国独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1957年中国国务院曾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初衷是为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很多人认为,劳教制度的推出是为了配合当时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根据这一规定,公安部门可以不经过法院审判而对公民实施劳教,时限可以长达四年,被劳教人员甚至没有上诉的权利。劳教制度从上世纪50年代一直沿用至今,但近几年来反对声浪逐渐高涨。著名律师李方平认为,劳教制度的根本问题就在于公安部门的权限不受制约。他说:“一般情况下,公检法有一整套程序,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但是劳教完全由公安主导,基本上是一个警察法,没有外部的监督。里面存在非常糟糕的一些情况,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同样曾经呼吁取消现行劳教制度的中国全国人大代表黄琼瑶曾经指出,有些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前两年,中央政府对超期羁押进行清查,许多地方就把证据不足的案件统统处以劳教,而且一律三年。而李方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接触了大量类似案例:“尤其是对上访群体。比如他们如果来北京上访,那首先是把他们带回去刑事拘留,收集不到任何犯罪证据,或者即便有一些证据但不构成犯罪的程度,他们一般就倾向于采取劳动教养的制度。”

多年以来,有关劳教制度的争论始终在进行。2005年,中国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首次将“违法行为矫治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这份法律草案,劳教这个名词将被“违法行为矫治”取代,而劳教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也将得到改变。比如决定程序更为严格,被劳教人员拥有申辩权,可以到法院申诉;劳教期限缩短,最长不超过一年半等等。但是这部草案至今未能通过。李方平认为,劳教制度迟迟未能取消,是因为有一种非法制的力量在背后抵制。他表示:“他们把劳动教养作为一种实用主义的工具使用,觉得非常直接,不需要走任何程序,外界也不能进行任何制约。他们是从一种管制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极力要求保留这样一种非人性的制度。”

这次由众多法律界人士,知名学者发表的公开信再次对劳教制度提出挑战。李方平律师认为,他对劳教制度最终取消持谨慎乐观态度。通过这种形式的公民参与,对劳教制度提出违法审查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只要反对的声音能够持续表达,取消劳教制度的步伐一定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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