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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荔蕻被限制自由三个月后获解禁

2011年1月21日

北京时间1月21日上午,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在被北京警方软禁3个多月后重获自由。软禁期间,警方曾要求她写保证书,她被解禁后即在网络上公开了她写给警方的"不作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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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来源: AP

北京维权人士王荔蕻,曾参与"福建三网友公民关注团"、救助访民等公民行动。去年10月8日,刘晓波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当天,王荔蕻与其他网友在街头庆祝,被北京警方传唤和拘留8天,获释后仍被软禁在家中,期间两次被送到郊外秘密软禁地点,截止今天,失去自由计三个月零13天。她也是目前所知的因庆祝诺贝尔和平奖被软禁时间最长的维权人士。

“这是上头的命令”
王荔蕻通过电话响德国之声介绍说:"10月8日,我们在北京地坛公园庆祝刘晓波获奖,就被警察带走,然后被拘留8天,出来后将我带入一个军队的秘密招待所软禁8天,后来因为诺贝尔和平奖颁奖仪式的影响,从12月1号到12月18日警察又将我带到北京郊外一个度假村,在这两个秘密软禁地点,都派有女警贴身监视,毫无隐私,后来在我的绝食抗议下,才让我返回家中,在家中软禁时,有奥运村派出所的警察、协警,还有两个国保轮流看守,包括外出遛狗他们都要亦步亦趋的跟随,一直软禁到今天,最后我戏谑的和警察说,快过年了,你们应该给我置办年货,可是他们今天解禁了我。整个过程,问他们原因,他们都会说是上头的命令,他们也没办法。"

对于警察没有给出任何理由软禁多天,王荔蕻非常愤怒:"他们凭什么没有任何理由就软禁和剥夺我的自由三个月,警察作为执法者,最起码自己得守法。现在不是公民不守法,是警察不守法。"

王荔蕻在接受德国之声的采访时还介绍:"在第二次被送到郊外秘密地点软禁时,我经过绝食抗议,警察告诉我有一个好消息,说我能走了,但要求我写一个保证书,听到他们的话我非常气愤,我说'放屁,你们一定把这两个字和我的态度转达给你们上级领导',我没有违法,他们非法关押我,还要我写保证书,我肯定不会写。后来奥运村派出所的所长又让我到派出所,还询问我是否参加要到乐清参加公民观察团,我说去哪里是我的自由,我不向他们保证我去哪里或是不去哪里,后来所长反复要求我写一个文字说明,我就写了"不作保证书",并且打印了一份给了派出所,但他们要求我当时不要发到网上。"

违反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

中国当局以"上头命令"为由对公民的软禁行为,是否违法?德国之声咨询了中国知名的维权律师滕彪,他认为:"象这种软禁行为虽然是由警察或政府的工作人员来命令或实施的,但是并没有合法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来说,构成'非法拘禁罪',都是犯罪,政府的工作人员犯罪也应该一视同仁。从去年10月初以来,类似中国的维权人士华泽、王荔蕻这种被软禁的情况还有很多,中国当局对维权人士软禁、绑架、强迫失踪等,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无论是中国国内的法律还是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

滕彪指出:"软禁并不是一个法律词汇,它本身就是在法律之外的。从程序上来说,被软禁的人可以进行控告,当他了解犯罪的事实的情况下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从程序上可以公安部门、检察院提出控告,但是不一定有什么结果,提出这种控诉,也许会有一些象征性的意义。"

作者:吴雨

责编:叶宣

附:王荔蕻的"不作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我被以"其它方法"限制行动自由已经长达三个月;据说我要写了保证才能获得自由--但我不能保证;从法理上,让一个公民写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去做"合法的事"才能有行动自由,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嘲笑;我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有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生活的权利、自由行走的权利;我是一个有良知的人,我不能保证面对苦难时保持沉默,我不能保证面对像钱云会、唐福珍、李淑莲……这样的悲惨事件假装看不见;假如我面对苦难和恶行保持沉默,那么下一个被恶行打倒的就是我自己;做为执法者,你们对我的自由予以限制,是违法的,而且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希望执法相关部门及人员尽快改正你们的违法行为,还我自由。

作者:王荔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