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律师谈中国的“国家秘密”定义
2005年9月15日莫少平律师向记者介绍说,中国主要涉及有关国家秘密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的“实施办法”,还有1998年国家保密局公布的 “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辑鉴定工作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对于国家秘密做出了一系列的定义,其中包括关系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等等方面。地方各级保密部门对于本辖区的国家秘密具有鉴定的权力,当有关部门对鉴定结果有争议时,可以提请上一级保密部门重新鉴定,但是国家保密局的鉴定结论和裁定是最终结论。
莫少平律师认为,恰恰是国家保密局对于国家秘密的终审权,违背了现代法制的精神,“对这是不是国家秘密,最终鉴定由一个行政部门来进行,而不是象现在的一些法制国家,司法机关对此有个最终的裁决权。这就导致,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对是否是国家秘密,法院可以不管它。我就按国家保密部门定的审理就行了,它说是就是,它说不是就不是。法院不去对保密部门的说法进行鉴定审查。这样实际上是和现在的司法理念是不一致的。”
莫少平律师举例说明,在他曾经代理的记者师涛的案件中,导致师涛罪名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国家保密机关认定师涛透露给境外媒体的信息是国家秘密。有媒体报道,在中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国家秘密的内涵非常广泛,按照1988年颁布的国家秘密法,不但中药古方在保密的范围之列,就连中国的国际难民政策和军人复员政策也是国家秘密,而一些学者也指出,按照现行法律,中国中央政府去年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号文件也应该是国家秘密,但现在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却大量出现在各种媒体上,这无疑是对国家秘密法的一大讽刺。
莫少平律师认为,在现代法制国家中,公民的知情权应该比国家秘密更为重要,而中国政府宣布自然灾害人数解密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我认为从宪政的角度看,信息公开是一个原则,保守秘密应该是例外。也就是说,作为公民,他有权了解政府在作出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所有信息的,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现在公布信息无疑是一个进步。我相信,再过一段时间,对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也不作为国家秘密,公布出来,这我觉得当然是有可能的。”
对于国家秘密的定义含糊,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相关法律的滥用,这一问题不但中国有,在许多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比如911事件之后的全球反恐行动中,美国就曾经被许多人权组织批评,以保护国家秘密和反恐为名严重侵犯人权。而最近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准备就反恐问题出台新方案,外界也再次对反恐行动中的所谓国家秘密提出质疑,认为这有可能为政府滥用权力提供机会。
莫少平律师就此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象现在法制比较发达的美国,一开始也是以反恐为由把很多人关起来。不经过审判,也不允许律师去见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这件事最终还是由美国的法院作出了判决,你美国政府,要不然就立即进行审判,要不然就把这些人放了。美国是一个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在利用反恐的理由可能导致侵犯人权的情况下,毕竟还有一个拘束机制,也就是法院。法院在这个过程中起了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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