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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犯人成国际热点话题,中国高检发起反虐运动

转载或引用务请标明“德国之声”<br>本站网址:www.dw-world.de/chinese 2004年5月14日

美军虐待伊拉克战俘事件在中国也引起激烈反响和抗议,同时也引起了对虐待犯人问题的普遍关注。中国最高检查院5月13日宣布开展为期一年的反警察滥用权力和反对对犯人施暴的运动,对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和虐待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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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警察很“横”图像来源: AP

去年,著名的“孙志刚案”促动了中国对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的反省,也最终导致“收容遣返”制度成为了一个历史名词。其实,早在2001年5月3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发出通知,命令禁止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和侵犯犯人人权的行为。该通知间接地将“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等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常有的行为定性为现代法制精神不符,明确指出刑讯逼供是“粗暴践踏法制和侵犯人权”。

法律条文不等于法律实践,这在缺乏法治国家传统的中国更是如此。中国虽然在法制改革与现代化的道路上向前迈步,但是非法拘禁和虐待犯人在中国仍然不仅仅是个别现象,因为这种现象是不能靠最高检察院发起一年的运动就能杜绝的,而是必须从根本制度上来寻找根治的办法。

例如,现代法律制度中普遍适用的“无罪推定”原则(即在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前是无罪的)在中国还没有成为执法与司法的普遍原则。虽然中国《刑事诉讼法》也推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机关一向受“打击罪犯”思想和“严打”运动的影响,实行的是“疑罪从有”和“宁可错判也不放过犯罪”的原则。所谓“疑罪从有”,指的是在既存在有罪的证据,又存在无罪的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有罪,而现代刑法则实行的是“疑罪从无”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自2003年以来,中国已经开始有“疑罪从无”的判决案例,这说明中国司法制度在现代化和人性化上确实开始有了进步。

现代司法程序中中普遍的“沉默权”在中国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被告在审讯和庭审中必须要“交代问题”,辩护律师也常常无法行使代理维护被告人权益的义务,被告人长时间未经法庭判决、没有辩护律师而关押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农村地区这一现象更为普遍。按照国际上的普遍经验,这种司法程序上的不公正与制度缺陷是导致犯人受到虐待的主要原因之一。

刑事诉讼法中的沉默权已经是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它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优秀文化成果。而在中国,革命时期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在今天仍然是一条普遍被采用的刑诉原则,这明显有背于世界文明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所幸的是,中国司法界已经有人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在司法界内部引起过讨论。2000年时,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制度,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开中国司法实践上“沉默权”制度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