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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解释越迷惑 -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引起的争议

2006年7月4日

日前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两处涉及新闻报导的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对信息发布和媒体报导的管理,而进行违规和不实报导的媒体将受到处罚。这一消息引起国内外媒体的极大关注和不满。周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上述条款对媒体做了解释。本台记者叶宣采访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展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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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抗议活动也属于突发事件图像来源: AP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对新闻报道做规定的条文一经公布,就在海内外媒体中引起强烈反应。中国国内一些知名报刊甚至登载了明确批评这一草案的文章。国外舆论也纷纷认为,这是中国政府限制媒体自由的又一手段。

周一,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对中外媒体就草案中有关新闻报道的条文做了解释。汪永清说,最近的一些报道对规定的解读有一些误解,他强调有关法规旨在规范和约束政府在信息发布方面的行为,并不是针对媒体的,更没有限制正常报道的意图。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展江认为,上述解释是政府对各方批评的一种回应。

按照草案规定,突发事件的信息应由当地政府统一发布,媒体的相关报道也归其统一管理。如果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报道突发事件,将由所在地政府处以5万到10万元的罚款。一些新闻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一来,信息的发布将掌控在当地政府的手中。国务院法制办还表示,有关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新闻机构。但展江认为,这虽然可以体现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上是不可能实现的。